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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铁力市西大桥“6•29”桥体垮塌事故情况的通报[2009]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09〕42号

【颁布日期】:2009-7-2

【实施日期】:2009-7-2

【标  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铁力市西大桥“6;29”桥体垮塌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年6月29日2时40分许,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发生桥体垮塌事故,共有8台车辆和车上21人落水,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该桥为双幅桥,发生垮塌的一幅桥梁于1973年建成通车,限载15吨。当一辆挂靠在伊春市龙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载货约18吨,车辆自重12吨)沿哈伊公路由哈尔滨市往伊春市方向行驶至铁力西大桥时,桥面突然垮塌,与其他7台车辆落入水中。事故直接等原因正在调查中。初步分析,该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桥梁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明电〔2009〕0717号)要求,在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的基础上,要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和城市桥梁的隐患排查治理列为一项重点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对本地区所属桥梁特别是桥龄较长的老旧危桥进行逐一排查梳理,建立和完善桥梁技术档案,对排查出的质量和安全隐患,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立即进行整治,并做到整治时间、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资金、应急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一时不能治理和消除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桥梁使用安全。

  二、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规范交通运输秩序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依法从严处罚,坚决采取卸载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生产、改装的管理,从源头治理车辆“大吨小标”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各地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定期公布黑名单,并依法严厉查处。

  三、切实加强桥梁日常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桥梁通行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桥梁养护部门要严格按照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强化桥梁的动态监管,开展运营桥梁的预防性养护和日常维护管理,并严格桥梁定期检测和检查制度,防止和延缓桥梁运行状况的恶化。对于暂未开展改造的病桥、危桥,应设置必要的限制通行、限速、限载以及警示标志,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通行隐患的,应立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派专人看护,严防发生桥梁垮塌事故。当前,各地已进入主汛期,桥梁养护部门要结合巡路,加强对病险桥梁的重点监控,发现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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