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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 2009年第2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6届会议分别于2006年12月8日和2007年7月13日以MSC.219(82)号和MEPC.166(56)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
《IBC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和防污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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