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三)

第五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第一节 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同时,法律还规定,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配合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接受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大家知道,不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工程项目,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项目都有设计、施工、验收到投入使用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作为整个工程项目的一部份,而且是重要的一部份,也应如此。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很多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安全设施,最终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先天不足,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不断发生。这些例子,在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等“三小”企业很多。为此,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从根本上,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先天不足的问题,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就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筑起第一道防线。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份,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式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施工完成主体工程,后施工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时,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主体工程。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每一个建设项目立项或者设计前,都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论证,在这些论证内容中,除以经济、社会等因素外,有很重要的一部份就是安全条件,所谓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价,知道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有多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有多大,会造成多大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所谓识别,是指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辨认、区别,哪些是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哪些不是。所谓分析,是指采用定性分析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对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有检查表综合评价法、优良可劣评价法、故障类型影响致命度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指数法、评点法等。所谓评估,是指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应用范围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设。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危险性极大的项目,它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矿山安全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安全。通过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以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安全、可靠,从而达到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的竣工验收

  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为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这就明确了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由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如果由于设计问题发生事故,则依法追究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责任。为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不出问题,要做到安全设施的设计要经过充分论证,设计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计人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后,设计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重要安全设施设计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一旦出了问题,必将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尽管这一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为了强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又重复作出了相应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设计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查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及时答复申请人。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这一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改变的理由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说明,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设计,并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在审查部门批准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有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尽管这一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为了强调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把好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又重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要认真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整改。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有自救器、防护罩、安全帽等。目前,我国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从业人员不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的事故很多。很多私营小企业“要钱,不要命”,安全不投入,根本不给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此,《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都有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尽可能到固定的生产厂家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质量的可靠。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回来后,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验收。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和培训,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佩戴、不使用的从业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节 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从广义讲,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事后保障。建立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可以安心工作,遵守规程制度,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面很窄,仅仅是部份国有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而实际情况是,许多私营业主不给从业人员上工伤保险,出了事故后,逃避责任,把包被丢给当地政府。这些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最需要参加工伤保险的群体,而过去制定的有关法规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针对这些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将对工伤保险作出详细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

第一节 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这是一项在生产过程中,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从理论上讲,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生产经营活动场所都存在危险因素,有的相对小一点,有的比较严重。只有比较严重的危险因素,才可能造成事故。如果一概而论在所有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方面安全警示过多,没有这么做的必要,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管理混乱。因此,法律规定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讲的较大危险因素,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危险性也不同,具体什么样的危险因素属于较大危险因素,什么样的危险因素是一般危险因素,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来具体确定。

  安全警示必须明显,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作用是警示,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随意设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对于安全警示的设置,包括颜色等,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第二节 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是用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总称。由于安全设备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健康,因此,国家对这类设备作出的严格的规定,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都制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也制定了行业标准。标准化是一项基础工作,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吴邦国同志曾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标准化管理,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在我国,由于各种安全设备的不合格,以及使用过程中的不当,发生的事故也不少。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规定:一方面对于生产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厂家)来说,要保证安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出合格的安全设备。作为生产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厂家有责任提供合格的产品。如果由于安全设备的设计或者制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这在法律中是第一次对生产厂家提出了要求。厂家也有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来说,要做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单位对安全设备,从安装开始到投入使用、进行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每一步都要按照标准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另外,安全设备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硬件,保证安全设备的安全、可靠,是从源头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这是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的前提。安全设备不同于一般设备,专业性较强,对其维护、保养和检测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国家对安全设备的检测有严格的规定,对从事安全设备检测的厂家实行资格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门人员,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应当定期将有关安全设备送到有检测资格的厂家进行检测,确有困难不能到厂家进行检测的,应当聘请有检测资格的厂家派员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责任,做到维护、保养、检测必须要有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这是落实责任制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维护、保养、检测效果的重要提前。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没有记录、没有有关人员签字,极易造成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该维护的,没有维护,该保养的没有保养,该定期检测的,没有定期检测,安全设备带病运转。另外,作好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的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也是事故发生后,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二、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本身应该是安全产品,否则很容易造成事故。保证这些设备和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可靠,是从源头抓好安全生产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目前,特种设备的生产中,有一部份是由专业单位生产,有一部份不是。但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单位生产。至于哪一类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就避免了对此类特种设备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的理解。

  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所谓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由质检部门认可,至于由哪一级的质检部门认可,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三、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由以往公有制为主,其他成份作为其重要补充的关系变成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态势,特别是近几年,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快速发展。这些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很多是小型企业,如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小矿、小厂企业,他们大多数使用的是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安全条件极差,导致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节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对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作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再次作出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这里要明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主管部门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其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同时,为防患于未然,还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另外,为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员工宿舍不仅包括集体宿舍,也包括家属宿舍。

第四节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来讲,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或者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备或者场所。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一般来讲,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性的危险物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生产、加工或者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所谓危险物质是指一种物质或者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险。临界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一种或一类特定危险物质的数量。重大危险源可能是具体的一个企业,也可能是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某一车间、或者是某台设备。因此,分析、辨识危险源应按照系统的不同层次进行,这是防止事故的第一步。如何辨识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是我们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这是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基础。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是变化的,应当对其定期进行检测,掌握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同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析、辨识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危险等级划分,以确定管理的重点。危险等级一般为四级,即一级重大危险源(R≥200M)、二级重大危险源(100M≤R<200M)、三级重大危险源(50M≤R<100M)和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这里R是死亡半径。要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一级重大危险源最严重,要重点加强监控,四级重大危险源比较轻,也要做好监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3、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一般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者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者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事故。重大危险源也是如此,而且造成的事故可能更大。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我们对待重大危险源,要与对待重大事故一样,在事故发生前制定应急预案,以防事故发生能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中的重要组成部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并定期检验和评估其有效程度,以便必要时进行修改。同时,要把有关应急救援知识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方式,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一旦发生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救援,以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节 安全出口的管理

近几年,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频繁发生多起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事故。为了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标志明显,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疏散通道”是走道、楼梯、走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安全技术标准的疏散楼梯,或者直通室外的门;“标志明显”是指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紧急安全标志,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中毒事故等事故中是建筑物内逃生的关口。如果平时管理不善,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将出口上锁或者封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新疆克拉马依友谊宾馆发生火灾时,礼堂内有8个出口,只开启一个,烧死130人,教训十分惨痛。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严禁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特别是严禁将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门上加锁。

为了杜绝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现,公安、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必须密切配合,在有关发照,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把员工的宿舍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严格把关,保证员工宿舍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节 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吊装、爆破均属于危险作业,在使用中必须注意安全技术问题,遵守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近几年,我国发生多起爆破、吊装事故,2001年7月17日,上海沪东中华造船(集闭)有限公司发生龙门吊倒塌事故,死亡36人,爆破事故在矿山伤亡事故中已占到很大比重,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有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不落实。血的教训要求我们,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国家已经颁布了很多这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如《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安全法规》、《冶金群采矿山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这些法规和标准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已经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如,吊装地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根本上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根本上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或迈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厘米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或爆破作业人员根本上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根本上进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进行爆破、吊装作业时,必须认真遵守这些规定。同时,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

第七节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目前,两个以上生产经中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很多,往往一个施工工地,有多个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施工。当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这里讲的可能危及,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双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职责要明确、具体,操作性要强,并落实到人。当某一事项双方都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必须明确由谁主要责任,另一方给予配合。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必须载明安全措施。同时,必须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里讲的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各方来指定,也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共同指定,但必须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节 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的事故也很多。如前年发生的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就是由于这方面原因。为此,《安全生产法》对承包、租赁作出相应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允许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拌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但为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讲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但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这里讲的个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人员。因此,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皮包公司、流动人员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责任明确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原则。当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时,如果彼此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往往会形成平时谁也不管或者相互扯皮,一旦事故发生,彼此推卸责任的局面。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双方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并落实到人。如果承包方、承租方又将项目、场所、设备进行转包或者转租给其他单位的,承包方与再承包、承租方与再承租方也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此类推。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统一协调、管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将项目、场所、设备承包、出租给多个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各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相互不通气,这两年发生的几起娱乐场所特大火灾事故都是由于这样原因造成的。有些安全生产问题,不是涉及某一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而是整个生产经营单位。一旦事故发生,不仅事故发生单位受到损失,还要秧及其他单位。这些人命关天的问题,仅靠某一承包单位或者承租单位来协调和管理是不行的,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来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最终责任者,有责任和义务对承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九节  现场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这种检查不能时有时无,也不是千篇一律,而是根据具体安全生产情况确定。要制定检查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检查。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这里的处理包括个人亲自处理,也包括组织现场有关人员一起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有些重大安全,因财力困难等原因,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在短期内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组织实施。所有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记录,以备今后查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rednoah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