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李亚杰)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央纪委负责人就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纳入反腐工作总体部署
问: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请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背景。
答: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中央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
2006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2006年9月1日,温家宝总理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党政纪处分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定性量纪标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规定。2006年11月,《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2007年9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我们起草出了《解释》(送审稿)。2007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解释》归纳概括10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
问:《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解释》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归纳概括了10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形式,并对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作了规定。主要是:
一、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类,包括利用职权干预事故调查、阻挠责任追究的行为;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理决定的行为;利用职权干预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监督执法的行为;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的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类,包括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决定、命令、指示的行为;制定或者采取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类,包括违规颁发有关证照的行为;违规进行资质、资格认定的行为;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不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委托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许可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包括向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危险物资的行为;向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五、不按照规定组织审查验收安全生产设施类,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六、违反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作业类,包括对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违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人岗前安全培训的行为;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七、违反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证照类,包括未获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行为;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行为;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八、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类,包括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行为;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产品的行为;以及拒绝执法检查或者隐瞒事故隐患的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九、违反规定投资入股或者经商办企业类,规定了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类,规定了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违纪行为,规定对上述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解释》是《党纪处分条例》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问:《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是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请说明《解释》与《党纪处分条例》和《暂行规定》之间的关系。
答:尽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已有规定,但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党纪处分条例》不可能对所有违纪行为一一罗列,往往采取概括的方式予以涵盖,规定比较原则。《解释》严格在《党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使它更具有操作性。《解释》是《党纪处分条例》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与《党纪处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暂行规定》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规定。二者相辅相成,构成纪律处分的有机整体。因此,《解释》与《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其违纪构成上基本是一致的。
《解释》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在《暂行规定》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当然,《解释》作为党内法规,不同于部门规章,因此,两者在适用对象上有较大的差别。《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参照执行人员。《解释》的适用对象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中的党员、“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上,《解释》比《暂行规定》的违纪主体更加广泛,在更大范围内突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同时,《解释》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细化,对于《党纪处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解释》也没有再作重复表述,这样,就使《解释》规定的内容与《暂行规定》的内容又不完全一致。
通过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完全可以解决现有问题
问:为什么以“解释”的形式而不是以“规定”的形式来制定安全生产方面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法规?
答:之所以采用“解释”的形式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细化,一是《党纪处分条例》赋予了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权。《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解释的法规依据。二是《党纪处分条例》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处理已有原则性规定,如果再制定单项规定不可避免在内容上有重复。三是由中央纪委代中央起草《党纪处分条例》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的程序复杂,需要的时间又比较长,通过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完全可以解决现有问题,也比较切实可行。
由于是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作出解释性规定,中央纪委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借鉴国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经验,在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解释》。
充分体现惩治和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腐败行为的要求
问:《解释》的发布实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在更大范围内突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坚持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应当受到全社会的重视。《解释》不仅明确了党组织负责人在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违纪责任,明确了政府和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违纪责任,也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生产、管理方面的违纪责任,还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评价、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党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责任。上述人员,只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行为,就必须受到党纪追究。这对于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党纪处分。《解释》对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纪行为及其处分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条例》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出现分歧。
第三,促进依法执纪。《解释》的出台为严格执纪提供了一把“利剑”,为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加大预防和治本力度。《解释》的出台,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个重要深层次原因。
《解释》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惩治和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腐败行为的要求,通过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
以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问:《解释》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有何指导意义?
答:近年来,中央纪委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标,注重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法规,初步建立了有党内特色的法规体系,并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党内法规,维护法规的统一、完整、权威。同时注重加强对基础性法规配套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更加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
《解释》正是加强基础性法规细化工作的一个重要体现,解决了《党纪处分条例》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规定的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部门、行业、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违纪现象,一些党员干部钻纪律的空子,打擦边球,做出了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有些现象还比较严重。我们将以《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争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更加完善。
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问:中央纪委对贯彻实施《解释》有何具体要求?
答:《解释》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举措之一,不仅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抓好《解释》的学习贯彻,并且要把学习贯彻《解释》和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一起进行。中央纪委近期已经发出通知,对学习贯彻《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解释》。通过新闻媒体、编印宣传材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一个学法、知法、守法、严格依纪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掌握《解释》的内容,做到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第二,严格执行《解释》,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要把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环节。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三,以贯彻执行《解释》为契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大力抓好预防腐败工作和源头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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