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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 文 号】:煤安监行管[2018]6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8]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持证上岗、假培训、不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创新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2018年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培训执法,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规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安排

  (一)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见附件1),并严格对照规定,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自查自改。

  一查从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否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招录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对不具备以上相关要求的,煤矿企业应立即整改,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查从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任职后6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必须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任命同类职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未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培训地点是否具备培训条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实际操作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培训考核。煤矿新入职从业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学时、内容进行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是否脱产并达到20学时;未达到以上要求的,要立即重新培训,不得以班前(后)会等形式代替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再培训。

  四查安全培训档案是否造假。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培训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的、存在造假行为的要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对于培训档案造假,实际没有进行培训的,要重新进行培训。

  五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是否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是否配备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师是否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是否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是否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实操培训设施设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要彻底整改,整改完毕之前,不得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六查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是否完善。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实际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每年用于安全培训的经费是否不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强化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从严自查,加快整改。

  一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事中认真指导、事后严格检查的原则,各级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全面开展整治工作。自查自改结束后,要按照属地原则,严格对照标准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全覆盖。对自查不全面、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再查再改;对仍不具备培训条件、不按大纲培训、培训质量低下、组织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停业整顿,引导煤矿企业自觉摒弃不合格培训机构。

  二是建立抽考制度,实施随机抽考。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抽考办法,并按照抽考办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抽考,抽考煤矿比例不得少于本辖区内煤矿数量的20%或50处。对抽考不合格的,要责令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严格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告知煤矿企业或其任免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专项监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工作。

  一是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实际,落实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结合企业自查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同时,要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时一并检查安全培训。

  二是发现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工作方案,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辖区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有声势、有成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培训自查自改工作全面负责,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负责部门和责任人,扎实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自查自改工作要在7月底前全部结束,监督检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问题整改。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标,严格对标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立查立改,应改尽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煤矿企业自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要在7月底前报送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自查并按期进行整改的问题,主管部门检查时可以不再予以处罚。

  (三)强化问责追责。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对标检查,敢于严格执法,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或工作不力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公开曝光,依法重处,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报送信息。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组织抽考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统筹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煤矿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谋划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知识培训,广泛开展技能训练和技能比武,大力推进安全技术创新和小改小革实用创新活动,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地区、煤矿企业进行督导抽查,对培训工作不重视、组织培训不力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矿长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抽考,对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门负责人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根据监督检查和抽考情况,通报一批人员准入把关不严的煤矿企业和监督管理不力的部门,公布一批考核不合格、知识和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而调整岗位的煤矿矿长名单,淘汰一批培训质量差、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警告一批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培训单位,表扬一批安全培训工作好的煤矿企业及培训机构。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并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

  1.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2.安全培训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

  3.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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