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8〕1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山东省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8年2月3日上午10时51分,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的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化工)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含邻氯氯苄生产作业人员2名)、5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性质恶劣,影响重大。
金山化工原设计主要产品为苯甲醛、苯甲酸、盐酸,从2017年3月开始,金山化工未经许可,利用苯甲醛生产装置部分设备,以四甲基硅烷(闪点为-27℃)和氯气为原料违法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闪点为-2℃)粗品;2017年6月,上海爱默金山药业有限公司因当地产业调整被停产后,将其分离、精馏技术及设备提供给金山化工,用以生产精制氯甲基三甲基硅烷并回购。2017年8月3日,金山化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因装置设备设施改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未予延期,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但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金山化工持续非法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而且2017年11月,金山化工又将部分设施违法租赁给江苏南京希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邻氯氯苄。
经初步核实,金山化工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1名执法部门公职人员。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装置尾气管线改造过程中使用塑料焊枪时,引燃尾气管线中四甲基硅烷、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等可燃性气体,回火引爆分离釜内物料。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从2017年3月至事故发生前,当地有关部门多次对该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和邻氯氯苄以及停产期间违法生产行为, 2018月2月1日现场检查时,仍然认为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毫无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长期违法从事生产、违法出租场所、动火作业管理缺失等严重问题,暴露出地方有关部门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不力,日常检查不细不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租赁行为
违法生产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安全管理失管失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区要深刻认识非法违法生产的严重危害,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组织专项行动,以停产停工和转产关闭企业、闲置厂房及装置设施、化工集中区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地带为重点,针对化工生产特点,通过查看用电用水用气、突击检查、暗查暗访、实施网格化监管、举报奖励等多种方式及遥感、航拍和电子设备监控等手段,深入细致地排查违法生产、违法出租场所、设施等行为,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尤其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并倒查当地有关部门监管人员是否存在庇护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发现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
二、提高执法检查的严肃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专业监管力量,特别是要推动化工重点县必须配备专业监管人员,加强政企之间人员双向挂职交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提升专业知识培训重点》为主线开展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监管能力,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运用示范执法、专项检查、交互检查等多种形式,提升安全检查的严肃性、专业性、有效性。要加大执法处罚特别是事前处罚力度,聚焦重点难点,严格处罚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违规的企业,并公开曝光、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狠抓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近年来因动火等特殊作业管控不到位引发的爆炸、着火事故多发,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作业特别是环保设施改造过程涉及的动火作业的风险认识,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执行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持续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要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为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判定指标之一,对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置。
四、严把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
近年来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因产业结构调整、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原因,一些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的落后化工产能跨地区转移情况越来越多,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决不能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高度重视落后化工产能转移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强化源头管控,制定完善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严禁工艺技术落后或不成熟、设备设施不可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淘汰化工项目落地,并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严格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市及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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