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7〕154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7〕154号
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自2013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以来,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矿山数量明显下降,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减少。为全面掌握目前40个重点县(第一批保留10个,第二批新增30个)攻坚克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综合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估内容
(一)攻坚工作目标评估。
1.全面消除危、险尾矿库。
2.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下降30%以上。
4.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2014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
5.完成落后工艺、设备淘汰任务。
(二)重点攻坚任务评估。
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综合评估表》(见附件),对每个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每项评估结论分为“完成”“未完成”或“无该项”,并作简要说明。
二、综合评估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省级安委会要成立综合评估小组,主管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评估内容、标准对每一个重点县进行科学评估,确保客观、真实、公正。
(二)按时完成评估工作。请于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对重点县的综合评估工作,并将综合评估结果和总结材料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吴鹏,010-64464670)。
(三)有效运用评估结果。经综合评估,已完成目标任务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重点县名单中调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进一步加强督导和指导,确保推动攻坚克难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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