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7〕244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开展年终岁尾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专项督导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年终岁尾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专项督导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7〕24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年终岁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定于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开展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和对象
督导范围是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上海市)。重点督导对象是省级安全监管局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项工作特别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对重点市、县进行个别抽查。
二、督导方式和安排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负责人和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带队进行督导。每组4至5人(包括1至2名专家),负责督导一个省(区、市),时间为6天左右。分组安排见附件1,行程安排由各督导组另行通知。
三、督导内容
(一)防范年终岁尾重特大事故工作部署情况。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是否结合10月12日非煤矿山遏制重特大事故座谈会精神,落实安排本辖区内重点工作;是否全面摸清了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是否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规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是否将本地区非煤矿山开采条件差、矿业权不清、安全生产水平低的地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抓好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关键问题。
(二)狠抓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是否对本地区矿山数量相对集中、事故易发多发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后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防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是否重点打击无安全设施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基建期间擅自投入生产和非法外包、转包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否推动地方政府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了公告。
(三)强化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情况。各级安全监管局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是否对辖区内非煤矿山整顿升级、“头顶库”和采空区专项整治情况、停产停建矿山复产复工情况及与煤共(伴)生矿山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和重点部署检查;是否检查下级安全监管局和抽查重点企业对年终岁尾防事故反弹、防抢工期等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四)强化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是否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对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挂牌督办;是否对在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专项督查、金属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明查暗访以及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是否对未完成整改的各类事故隐患做到了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五)提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执法情况。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是否推动国土部门深化重点矿种的最小开采规模准入制度,逐步扩大本地区重点矿种的最小开采规模范围;是否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实际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是否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各层级安全监管工作督导、考评机制;是否严格依法依规规范执法;是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和“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
(六)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年终岁尾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专项督导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至附件4。
四、工作方式和要求
(一)各督导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行程安排,增强督导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各督导组要听取汇报,重点查阅相关资料,督导检查省级安全监管局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部署落实情况、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开展情况、强化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执法情况等工作。实地抽查1至2个市(区)、2个以上县(市、区)、5家以上地下矿山企业。抽查的范围是地下矿山多的市、县,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多的矿区和安全保障能力较低的地下矿山。督导组要严肃认真地向被督导地区和企业反馈意见,重点是指出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导结束后一周内将督导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方式:陈赞成,010-64464670<带传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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