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 文 号】:煤安监行管〔2017〕15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
煤安监行管〔2017〕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决定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因素,煤矿安全培训是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企业、有关安全培训机构积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制度,持续组织开展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有力地促进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断提升,有效夯实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2012年至2016年,全国共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6.8万人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2万人次、特种作业人员223.1万人次;与2012年相比,2016年底煤矿企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由11%提高到15%,初中及以下从业人员比例由60%下降到50%。但是,从今年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的明查暗访、安全检查以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专项检查、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掌握的情况看,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是部分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号)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未通过的,以及6个月内未参加考核的,应停止本岗位工作,在1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向其所在企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正式书面意见。检查发现,部分煤矿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有的无视国家法律不参加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组织的考核,有的通过考核后不能持续保持。截至今年10月底,内蒙古自治区伊泰煤矿有限公司宝山煤矿矿长马治等56名煤矿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通过考核,参加补考仍未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有关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已分别向其所在单位下发调整工作岗位函。河北、山西、江西等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发现,39处煤矿的68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任职后6个月内参加考核,共给予了146万元行政罚款。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77名“五职”矿长进行的随机抽考显示,有高达51%的矿长考试不合格。其中,贵州省安顺市伍冲煤矿抽考的3名矿长、宏发煤矿抽考的3名矿长,全部不合格;安顺市平坝县马幺坡煤矿通风副矿长仅得29分,“一通三防”知识题全部答错。
二是部分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突出。《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据统计,检查的456处煤矿中有151处煤矿(名单见附件2)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占所检查煤矿总数的33%,涉及井下爆破作业、监测监控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等全部10个特种作业类别。贵州省平坝县马幺坡煤矿所有采煤机司机,江西省铅山县丹顺煤矿和宜春市丰林村上角煤矿、湖南省浏阳市金凯矿业公司所有监测监控作业人员均未持证上岗。针对上述151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法违规行为,各省有关部门共给予了818万元行政处罚。
三是部分煤矿企业假培训、不培训现象严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检查发现有些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流于形式,部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就下井作业,有些煤矿甚至培训档案造假、没有组织培训而制造已经培训的假象。河北、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检查中发现,有18处煤矿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名单见附件3)。企业培训档案造假、假培训现象严重,山西省焦煤集团杜儿坪煤矿培训档案记载今年5月8日至12日举办从业人员脱产培训班,但随机抽查的3名有培训考核记录的人员均在培训时段下井作业;贵州省平坝县马幺坡煤矿、安顺市宏发煤矿培训记录的全员脱产培训时段为春节假期,明显与事实不符;而贵州省安顺市伍冲煤矿记录的全员脱产培训时间,实际上全矿仍然正常生产。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公司磨田煤矿、湖南省耒阳市开元煤业楠木山井新工人培训考试虽为闭卷考试,但所有工人的答卷全部一样,分数却不相同。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期间抽考了44名工人,合格率仅为27%,其中在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耿村煤矿抽考16人,仅2人合格。
除上述问题外,检查还发现,部分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不了解、不掌握,不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按照要求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
二、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假培训、乱培训
一是部分培训机构档案造假、假培训。检查发现,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重经济收入、轻培训管理,对培训效果不关心、不重视,甚至有些培训机构培训档案造假、假培训。如,湖南省耒阳市培训中心不能提供相应的培训档案材料;贵州省盘江精煤公司安全培训中心、四川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记录中显示脱产培训,但所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在原单位都有下井作业记录。
二是部分培训机构培训工作不规范、乱培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要求: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检查发现,一些培训机构没有按照国家颁布的培训大纲所规定的培训内容组织培训,培训学时不够,培训内容陈旧甚至存在错误,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流于形式。贵州大学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学时为40学时,不符合培训大纲至少48学时的要求;湖南省白沙矿区安全培训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仅为32学时,是培训大纲规定64学时的一半;云南省昭通市培训中心将井下爆破作业、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等不同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混合培训;湖南省白沙矿区安全培训中心将特种作业初训人员和复训人员混合培训。河北省冀中能源邢东矿培训中心、云南省镇雄县融安煤矿培训中心2017年培训教案中,《安全生产法》的内容依然是2009年版本;云南省东源镇雄煤业公司培训中心培训教案中的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等内容与《煤矿安全规程》不一致。云南省镇雄县融安煤矿培训中心未配备实操设备而进行特种人员作业培训;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安培中心、河北省邢矿集团技工学校、峰峰集团培训中心、山西省潞安集团培训中心、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培训中心多数实操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实操培训形同虚设。
三、部分考核发证部门审核把关不严
一是发证准入条件把关不严、乱发证。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发现,部分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不严格执行考核准入条件、没有严格把控发证范围,乱发证现象突出。《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生产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贵州省安顺市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的马幺坡煤矿、伍冲煤矿和镇宁县突出矿井宏发煤矿的10名副矿长均为中专学历,不符合考核准入条件,但仍取得了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使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考核主要负责人,颁发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盘江集团公司3名副总经理颁发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给耒阳市开元煤业楠木山井的15名女职工颁发了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违反《劳动法》关于“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关于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范围的规定。
二是考试过程把关不严。煤矿安全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以下简称《考试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特种作业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19号)对安全生产考试点条件及监考人员职责进行了明确。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发现,部分考试点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不负责。山西省潞安集团培训中心考试点、三元煤业培训中心考试点,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考试点,四川省达竹煤电集团安全培训中心考试点没有身份识别设备、没有考试影像存档资料;河北省邢矿集团技工学校考试点,云南省昭通市培训中心考试点、镇雄县培训中心考试点不具备实操考试条件,人为编造实操考试成绩;湖南省所有考试点均未使用国家颁布的实操考试标准进行实操考试;云南省未建立考评员队伍,昭通培训中心考试点培训教师与实操考评员同为一人,没有实现“教考分离”。
上述存在问题已分别作出相应处理。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开展安全培训。煤矿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培训法定责任,依法培训、依法考核、依法发证、依法查处,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培训到位”,从源头上解决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人”的相关问题。
二是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也是能否实现“培训到位”的关键所在。所有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职责,强化培训组织管理,配齐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经费,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严格做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工人入井作业前培训合格,并每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培训,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假培训、不培训现象。
三是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推进行业自律。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培训机构和人员登记制度及行业禁入办法,定期汇总通报本地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效果评价,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市场行为,逐步形成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指导督促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素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对于不具备安全培训所需设备设施、尤其是达不到特种作业实操培训条件的,以及不能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培训大纲和实操标准开展培训的机构,一律通报曝光,严防“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
四是严格发证管理,推进考试点建设。考核发证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考核要求、发证条件、发证范围,落实“教考分离”制度,进一步完善考核发证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没有参加特种作业实操考核以及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发证。要加强考试点建设,严格按照《考试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开展基础建设、配齐相关设备设施,承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考试的考试点必须配备满足实操考试的设备设施;要强化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试过程监督,严肃考场纪律,妥善保管考试过程录像资料。
五是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培训列入日常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和年度执法计划,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责任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培训档案建立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情况,并加大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检查再次发现存在本通报所列问题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对没有培训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探索建立“逢查必考”制度,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随机抽考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的掌握情况,以考促培,促进煤矿企业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引导煤矿企业实施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构建促进从业人员持续保持、不断提升自身安全素质的良性工作机制。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把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纳入2018年监察计划,进行重点推进。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考试机构。
附件:1.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矿长(副矿长)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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