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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救护队参与瓦斯排放等活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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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 文 号】:应指矿山〔2017〕44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加强矿山救护队参与瓦斯排放等活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加强矿山救护队参与瓦斯排放等活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指矿山〔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

  2017年10月26日12时52分左右,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在5#层5201掘进巷道启封密闭、瓦斯排放过程中,发生窒息事故,造成该公司矿山救护队3名指战员死亡。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工作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一是不按启封措施分段排放,而采取“一风吹”排放瓦斯;二是进入灾区侦察,未按规定检测气体浓度;三是进入灾区的6名救护队指战员分3段执行任务,没有执行集体行动的原则;四是现场安全保障和应急准备不足,井下没有设立待机小队;五是违规配备和使用已明令淘汰的负压氧气呼吸器;六是应急抢救措施不到位,延误抢救时机。事故原因在调查中。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矿山救护队参与瓦斯排放等活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开展瓦斯排放等安全技术工作

  矿山企业组织矿山救护队参与瓦斯排放、启封火区、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是企业生产活动的重要内容,安全风险高,必须严格执行《矿山救护规程》有关要求。矿山救护队接到瓦斯排放任务后,要制定行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准备。要逐项检查排放措施,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前,撤出排放回风侧巷道人员,切断排放回风侧巷道中一切电源,并派专人看守。排放瓦斯过程中,派专人检查气体浓度,采取控风和逐段排放措施,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严禁“一风吹”式排放瓦斯。

  二、加强灾区侦察及灾情研判工作

  矿山救护队在矿井高危环境中,必须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规定进行作业,严禁未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灾区。进入灾区侦察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要随时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观测风向、风量和其他变化。同时要在井下设立待机小队,并与侦察小队保持联系,密切关注灾情变化,及时支援,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三、进一步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

  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应急投入,配备符合要求的矿山救援装备、仪器、仪表和器材;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矿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断提升企业防灾、避灾、救灾能力。

  矿山救护队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和规范战备值班、业务培训、演习训练、装备维护、制度落实和内务管理,建立科学严谨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体系,不断提升指战员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战术水平。

  四、坚决淘汰落后应急救援装备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以下简称“淘汰目录”)的要求,立即组织矿山企业开展专项排查,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要登记造册,立即淘汰,禁止配备和使用。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应急救援装备投入,提升应急救援和个人防护装备水平,为保护救护队员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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