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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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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已列入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自2017年10月31日起恢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年5月27日(注册工作暂停之日)至2017年10月30日(注册工作恢复之日前1天)期间的,需重新注册。自注册工作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重新注册的,若执业单位未发生变化,仅需在注册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也不必报送有关纸质申请材料;若执业单位发生变化,仅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重新注册终审通过后不再制发新执业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册终审机构将印有注册记录的专用标签邮寄至各初审机构,申请人领取专用标签后自行粘贴在所持执业证的注册记录页中。

  二、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注册的,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三、上述情况以外的注册申请,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注册工作暂停前,各初审机构已接收的申请材料,请予退回申请者本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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