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原卫生部颁布了《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GBZ 63-2002),该标准对职业性急性钡中毒的诊断和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近年来,职业性急性钡中毒的病例具有了一些新的临床特点,原标准的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有必要对该标准进行修订。与2002版相比主要修改包括:(1)修改了诊断分级内容;(2)在重度中毒中增加猝死;(3)治疗原则中删除特殊解毒药,增加机械通气和血液净化。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钡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及处理。我国钡化合物中毒以生活性中毒为主,包括误用、食物被污染、蓄意投毒、自杀等原因,不属于职业性中毒的范畴。
诊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排除其他原因所致低钾血症:低钾血症的原因有很多,在进行职业性急性钡化合物中毒诊断之前需要进行鉴别诊断,如低钾性周期性麻痹,使用利尿剂、胰岛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药物,高温环境下大量出汗等等。
(2)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心律失常:心律失常可见于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如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心肌炎和风湿性心脏病;也可见于内分泌失调、麻醉、低温、胸腔或心脏手术、药物作用等特殊情况。在进行职业性急性钡化合物中毒诊断之前需要进行鉴别诊断。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肌力下降:肌力下降应与低钾性周期性麻痹、肉毒杆菌毒素中毒、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周围神经病、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炎(Guillain-Barre)等疾病鉴别。
(4)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胃肠道刺激症状:恶心、呕吐、腹绞痛等胃肠道症状应与食物中毒、急腹症等疾病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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