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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解读

  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了《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该标准为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和处理提供了有力依据。但是限于当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标准仅包含有职业性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和炭疽3类传染病。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2012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将“莱姆病”和“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增加到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目录中。

  莱姆病在亚、欧、美、非、大洋洲等的70多个国家的病例逐年增加,估计年发病30万人左右,成为对人类危害最为严重的疾病之一。我国发病区域有29个省、市、自治区,19个省、市、自治区存在莱姆病的自然疫源地,林区、山区野外作业人员患病风险非常高,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莱姆病诊断标准等。

  自1995年艾滋病在我国进入快速增长期以来,相关的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职业暴露人员遭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上艾滋病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我国制定了《HIV /AIDS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相关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

  本次修订主要目的是将“职业性莱姆病”和“职业性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补充进《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中,增加职业性莱姆病和职业性艾滋病的诊断指标和相关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了诊断范围和规范性应用文件

  将“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生物因素所致传染病的诊断及处理”修订为“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传染病的诊断及处理”,利于为增加新的职业性传染病打下基础。增加了引用规范性应用文件:WS 293 艾滋病和艾滋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二)完善了诊断原则

  依据确切的病原生物(病原体)职业接触史,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特异性实验室检查阳性结果,结合职业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三)调整了诊断总则

  4.1 具有确切的病原生物(病原体)职业接触史;

  4.2 具有相应传染病的临床表现和特异性实验室检查结果。

  (四)调整了职业性布鲁氏菌病部分临床表现的表述

  (五)分则中增加了莱姆病的诊断条款

  因在统计的1874例确诊的莱姆病病例中有明确叮咬史的849例,只占45.3%,其余均有疫区暴露史。所以标准中表述为“职业性暴露为从事接触伯氏疏螺旋体作业,可有蜱等吸血节肢动物叮咬史”。

  标准中规定职业性莱姆病应1项临床表现并有实验室检查中的任意1项才能确诊。

  (六)增加了艾滋病的诊断条款

 

  标准中对职业性感染HIV 的确认主要依据2015年发布的《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参照《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和《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对艾滋病的职业暴露做了限定,在确定诊断起点、诊断条款和处理原则的内容中依据了《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 293)和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艾滋病学组编写的《艾滋病诊疗指南(2011版)》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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