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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解读

  激光是20世纪60年代发明的一种通过在物质的原子、分子体系内受激辐射,使光放大而形成的新型光源,广泛应用于工业、医学、通信和国防,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近年随着激光技术迅速兴起和普及,作业过程中激光危害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激光对眼的损伤,致伤致残率高,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劳动者健康,2010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病诊断目录修订会议增加了光辐射(包含激光)所致疾病的内容。2013年我国公布的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首次列入了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为保护激光从业人员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眼组织是人体对激光最敏感的器官,最容易受到激光的伤害。激光所致眼损伤多因事故或意外接触较大剂量的激光而造成。激光对生物组织的损伤机制非常复杂,涉及多种形式的能量吸收和转换。目前认为激光的生物效应主要有热效应、光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不同波长激光可能对眼不同部位组织产生不同损伤,以角膜、晶状体、视网膜3个部位损伤为主。各组织的损伤相对独立,损伤的表现和临床转归不同。本标准详细阐述了激光所致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损伤的诊断和处理原则,规范了眼部检查,同时介绍了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尽可能形成一套客观准确、操作性强的标准,去评判激光眼损伤情况,更有效地诊断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标准中“有明确接触较大剂量激光的职业接触史”是指工作中因事故或意外接触激光(直射、反射或散射入眼),且激光波长和接触时间相应的照射量或辐照度超过GBZ 2.2 规定的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或有激光所致眼损伤的职业流行病学资料支持的情况。

  (2)激光所致晶状体损伤(白内障),晶状体混浊的临床表现为晶状体周边部或前、后囊下皮质或(和)核出现灰白色或黄白色点状或线状、片状、条状、楔状网状、环状、花瓣状、盘状等混浊,可伴有空泡。视力可能减退。临床表现无特异性,与其他因素所致白内障难于鉴别,因此事故或过量激光的职业史、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特别是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晶状体情况,对诊断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三)不同光谱激光对眼损伤情况。激光光谱范围广,按光谱分类可分为紫外线激光、可见激光和红外线激光。波长<300nm的远紫外激光,几乎全部被角膜和结膜吸收,只损伤角膜和结膜;波长300~400nm的近紫外激光,主要被晶状体所吸收,损伤晶状体;波长400~780nm的可见激光,绝大部分透过眼屈光间质到达眼底,主要引起视网膜损伤;波长780~950nm的近红外激光,大部分透过屈光间质到达眼底,主要损伤视网膜,但随着入射光强增加,可伤及角膜和晶状体;波长950~1050nm的近红外激光主要被晶状体吸收,引起晶状体损伤;波长1250~3000nm的近红外激光主要被角膜和晶状体吸收,损伤角膜和晶状体;波长>3000nm的中、远红外激光,主要被角膜吸收,引起角膜损伤。

 

  (四)复杂眼损伤的诊断原则。本标准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激光所致眼损伤的复杂性。一方面,由于激光光谱范围广,紫外线激光、可见激光和红外线激光等引起眼部损伤表现多样。当损伤不只一个部位,可根据其损伤的主要部位,综合考虑进行诊断。另一方面,凡符合本标准的激光所致眼病的临床类型,也应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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