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发 文 号】:交安委〔2017〕3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要求,部决定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同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请你们依据职责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海事等领域做好相关综合治理工作,并按照要求将各领域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部安委办。
联系方式: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处
联系电话:010-65292703,传真:010-65292776
联系邮箱:gongluchu@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
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要求,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电气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部决定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电气综治工作)。
一、目标任务
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电气设计、施工及产品和电缆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切入点,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严把工程电气设计质量关,严格工程电气及配套产品进场关,严查工程电气施工质量安全隐患,严处工程电气设计及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严控工程电气及配套产品的使用维护管理。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在电气设计、施工质量、使用维护等方面水平明显提升,坚决遏制重特大电气火灾事故发生,减少一般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二、治理内容
(一)电气综治工作范围。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纳入本次电气综治工作范围。
(二)电气综治工作重点及内容。重点对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住宿及办公场所、预制场、拌合场及加工场,公路水运工程内收费、监控、机械设备等电气产品和电缆布设集中场所开展电气综治工作。电气综治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电气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2.建设工程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3.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工作安排与要求
电气综治工作自2017年5月起至2020年4月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底前)。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邀请专业电气相关机构对有关监管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要求等相关内容。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应于2017年6月底前报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2017年10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对重要电气产品和重要电缆进行一次进场前强制检验。建设单位要组织参建单位或邀请专业电气相关机构参与开展建设项目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项目电气治理档案,列出问题清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2020年4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落实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电气产品和电缆管理,健全工程建设临时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国家或行业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切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落实到位。部将根据各省电气综治开展情况,结合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对各地电气综治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四、保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地方各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综治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同其他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员参与。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在工程项目上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施工用电技术要求。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引进社会电气有关技术单位加强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要求,电气综治工作将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相关考核评比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总结电气综治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部。2017年10月1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2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部将及时对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适时通报全行业,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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