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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17﹞13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2016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示范试点地区建设方案》(安委办函〔2016〕22号)要求,湖北省等20个示范试点地区扎实开展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规章制度建设、标准清单质量、注册企业数量、排查治理隐患效果及监管执法水平等各项指标稳步提高(示范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简表见附件),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有力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同时,部分示范试点地区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体系建设上注重“隐患”查报,轻视“体系”形成,没有将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依据,实施绩效考核,促进差异化监管工作。二是重信息平台搭建、轻工作机制建立,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不完善,造成企业不愿报、不敢报重大隐患。三是排查清单编制实用性不好,隐患查报、整改质量还不高。四是专项经费实际支出较少,工作进度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的总体部署,2017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继续按照“示范引领,提质扩面,以用促建,创新监管”的原则,在北京市、辽宁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吉林省长春市和四平市、安徽省马鞍山市、福建省泉州市、广东省珠海市、陕西省咸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江苏省江阴市、浙江省德清县等地区继续深化示范试点基础上,新增河北省、北京市房山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东营市、浙江省嘉兴市等地区开展示范试点工作。请各地区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示范试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工作思路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深化示范试点工作,着力在“四个注重”上下功夫,即:注重激励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全员自主排查隐患的积极性,督促企业落实“一企一清单”;注重运用“互联网+”手段,不断提高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水平;注重风险辨识管控,提升源头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实施差异化执法,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制度办法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安排、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制定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行业指导标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评估办法等标准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和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自查自改自报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动纳入体系建设的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突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紧扣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参与、自主运行、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工贸企业要将《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作为完善清单编制、排查治理隐患的重要依据,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四、强化绩效评估考核,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依据体系运行情况,将企业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作为“载体”,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考虑风险辨识评估等因素,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动态评定企业整体风险等级。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将企业整体风险等级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五、开展交流学习,加大宣教培训力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通过开展互查互学、培训研讨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推动示范试点地区经验互享、共同提高,不断促进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各示范试点地区要坚持培训先行,通过课堂教学、网络授课、编制视频片等多种形式,下大力气做好培训宣贯,切实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开展全员培训,学习排查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清单查报隐患。

  六、加强示范引领和绩效总结,不断提升体系建设水平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大力推进辖区内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效做法,总结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强化示范带动。要注重分析总结体系建设对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方式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成果运用,不断提升体系建设水平。

  请各示范试点地区于2017年底前,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绩效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李征,010-64463303)。

  附件:示范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简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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