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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化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1·24”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7〕10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中化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1·24”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化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1·24”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1月24日,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三美公司)在新进原料发烟硫酸卸入储罐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49人入院治疗(其中重症8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40万元。

  江西三美公司建于2005年,2007年12月起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控股经营(中化集团占51%,浙江三美占49%)。主要从事含氟化学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具有5万吨/年无水氢氟酸(AHF)和3万吨/年环保型氟制冷剂生产能力。该公司硫酸罐区共有6个储罐,储存能力均为800吨。发生事故的2#储罐容积为572立方米,事发前实际存储105%发烟硫酸约560吨。

  经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西三美公司从江西省新干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原供应商因停工检修无法供货,事发前江西三美公司选定了新供应商)采购了3车105%发烟硫酸,但其中一车实际硫酸浓度仅为77%,且其中含有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卤代烃。卸车过程中,高低浓度硫酸混合放热导致物料温度升高,发烟硫酸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可能与四氯化碳、三氯甲烷发生反应产生光气,致使在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中毒,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安全评估不严、兼并后加强管理不够,事故企业变更管理缺失、原材料质量管控不严格、应急处置不当,供应商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好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安全关。近期中央企业涉及兼并企业的事故多发,有关中央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企业兼并过程中的重要考核因素。今后中央企业凡是进行企业兼并,必须对所兼并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估,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补齐短板,提升兼并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对近年来已兼并但未进行安全评估的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二、切实加强变更管理和原材料质量管控。本次事故涉及的供应商是事故企业于事发前更换。有关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建立和完善变更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供应商、承包商、人员等的变更过程管理,深入辨识变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控。要强化对原材料采购和入厂环节的质量管控,严格对供应商资质、业绩、信誉、管理水平的评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完善入厂质量检验程序,从源头上强化风险控制。

  三、强化风险意识,科学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在情况不明时要按照最高防护等级对应急人员进行防护,尽量减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数,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应急处置中的人员伤亡;要提高对发烟硫酸和卤代烃等物质危险特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以次充好、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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