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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17〕3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7〕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1月17日10时45分,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

  该矿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证照齐全,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为中煤集团中煤资源发展集团公司独资经营企业。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4203采煤工作面胶带顺槽锚杆长度不够,没有起到锚固作用,在进行巷道维修时,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发生冒顶,导致人员被埋。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巷道支护设计不合理。4203工作面胶带顺槽巷道高3.3米,顶板支护锚杆长2.2米,冒顶处煤厚5.6米,锚杆未进入煤层顶部岩层,没有起到锚固作用。二是矿压观测弄虚作假。4203采煤工作面胶带顺槽安设的顶底板位移观测记录顶底板移近量全为0,与该巷道压力显现明显、巷道底鼓严重等事实不符。三是矿井采掘接替紧张,上一阶段的矿压未稳定就开始施工新工作面。4203工作面掘进施工时,相邻的4202工作面正在回采。四是超能力组织生产。该矿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每月产量应在7.5万吨左右,但2016年11月份生产原煤40万吨,12月份生产原煤26万吨。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和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底线思维,工作谋划、措施落实要严、细、实。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职责,强化监管执法,提高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中央企业要加强基层单位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为全国企业树标杆、做表率。要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抓手,以前段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为切入点,跟踪督办、一盯到底,确保整改到位,把工作做实做细,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二、切实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规律、顶板离层位移情况,为顶板管理和维护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要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合理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要提高锚杆支护质量,锚杆的材质、长度、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悬吊。巷道维修工程必须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或应力集中区域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并严格实施,确保作业安全。

  三、严查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八查”,凡是没有落实包矿盯守责任的煤矿,要抓紧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做到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要针对2016年7月份以来,煤价恢复性上涨过快,受经济利益驱动,煤矿容易出现超能力生产的现象,各地要将严查超能力生产作为监管监察的重点,督促煤矿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要依法依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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