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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 作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来源: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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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交运明电〔2016〕35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两客一危”车辆运行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加强对槽罐车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槽罐车卸料管根部球阀需处于关闭状态,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道路客运企业要切实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查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停车休息制度或实行接驳运输,防止疲劳驾驶。客运站要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应急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公路交警执法站和机动车辑查布控系统,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检查,严查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两客一危”车辆道路通行秩序。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联合建立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快促进部门间企业资质、执法监督等各类监管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健全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将屡次违法违规的失信道路运输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总结形式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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