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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6]14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6]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13人遇难、20人被困,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科学施救,严防次生灾害,同时督促各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立即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与重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一起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该矿为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矿越界违法生产区域以掘代采工作面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一是违法组织生产。初步了解,事故区域标高为+93m,该矿采矿许可证上载明开采煤层标高为+410m至+207m,且事故区域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界范围,属超层越界违法组织生产。二是采用落后淘汰的以掘代采采煤工艺违规生产。三是逃避安全监管。该矿图纸均不填绘越界区域开采情况;凡涉及越界区域生产的一律不记录,不填写报表和台账、不上报。四是安全管理混乱。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越界区域无任何技术资料。五是违规越界生产区域恢复生产没有验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第四季度历来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期,尤其是当前煤炭价格持续回升、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冲动强烈,各种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明显增多。各地区要清醒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保持高度警觉,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深入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二、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科学施策、综合治理。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定期调校瓦斯传感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倒逼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地区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开展一次打击超层越界行为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假密闭、假图纸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理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公安、国土、电力等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要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对长期停产整顿矿井,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要完善执法方式,针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中出现的假密闭、假图纸、日停夜开、明停暗开等特点,采取突击检查、夜间抽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手段,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长期停产煤矿)进行排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对非法违法生产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重点煤矿和重点部位的监管,切实加强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坚持正常巡视检查,严防假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验收;恢复生产验收必须按程序和标准,严格、认真现场实地逐一排查,确保验收质量和效果。要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发现超能力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达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的煤矿,必须立即责令停产、停工、停止设备使用进行整改并依法处罚。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将贯彻落实本通报情况于2016年11月底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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