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204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补充填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信息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补充填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信息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3月以来,各地区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系统。目前,全国总体填报率为82.3%,普查系统尚有部分企业没有填报或填报不规范未通过审核。
为进一步提高普查的针对性和覆盖率,全面掌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监总管一〔2015〕22号文件中的5个附表进行了修改(见附件),将基础数据作为必填项(见各附表中带“*”选项),其他数据作为选填项,同时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系统进行了调整。
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海油安办各分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未填报和填报后尚未通过审核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填报修改后的普查登记表(已经填报并通过审核的企业不再重复填报),于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在线填报方式录入普查系统;同时,各单位要于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企业填报信息的审核,届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填报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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