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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6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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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确保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工复产时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研究出台非煤矿山停产停建工作程序。对于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由企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于停产矿山,还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停产停建期满需要继续延长期限的,企业要再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证机关和审批机关要定期在媒体公布停产停建矿山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停产停建矿山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停产停建期间,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不得直接延期或简化程序;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按照非法生产、非法建设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需要入井从事维修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尾矿库,停止运营前,要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停止运营期间,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三、认真做好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需要恢复生产经营或施工建设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必须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说明复产复工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提供企业复产复工检查验收情况等材料。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复产复工信息报送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可对复产复工矿山进行随机抽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积极探索创新停产停建矿山淘汰退出新思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为契机,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非煤矿山结构,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特别是煤系矿山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有计划地予以淘汰;对长期停产停建、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矿井,鼓励其退出转产并妥善解决退出后的遗留问题。

  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进行专项清理,已经停产停建的要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并督促企业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确保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安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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