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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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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调〔2016〕30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6〕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及重大事故多发,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月23日,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5-1煤层8117综采工作面发生重大事故,造成20人死亡。3月6日,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松树镇煤矿+100m东一采区41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93吨、瓦斯量11232立方米,造成12人死亡。另外,1月15日,重庆市南川区耀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盛鑫煤矿+400m水平S1#煤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95.8吨、瓦斯量2125立方米,造成3人死亡。3月3日,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21141下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840吨、瓦斯量52000立方米,造成2人死亡。

  事故暴露出这些煤矿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落实,“四位一体”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等。这些事故再次警示我们,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仍然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对象

  从近十年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来看:瓦斯、水害、火灾三类事故死亡人数占煤矿重特大事故的91.7%,是煤矿重特大事故主要灾害,特别是瓦斯事故占57.3%,瓦斯治理是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中之重。从煤矿类型来看,一些老国有煤矿系统复杂、环节多,入井人员多,其中单班下井人员超过1000人的煤矿有47处,安全生产压力大;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69.8%,其中大部分安全基础差,老国有煤矿和小煤矿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中之重。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找出防范的重点灾害、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点矿井,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落实、精准发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监察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精神,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优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老国有煤矿和小煤矿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千米深井,查清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致灾因素,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开展专家会诊,科学制定重大灾害防治对策措施,做到 “一地一策、一矿一策、一灾一策”。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有序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各项专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三、强化重点时段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继续围绕50个煤矿重点县开展安全攻坚战,以“零容忍”态度对待事故隐患,强化整改治理。盯住3至4月份煤矿复产复工高峰期,督促煤矿企业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严格煤矿验收程序和标准。看住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复产复建要重新审查安全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四、强力推进煤矿淘汰退出

  各地区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为契机,积极引导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尽快退出,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中明确淘汰退出矿井名单。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新修订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严格煤矿安全许可,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在规定工期内未完成建设的煤矿整合技改资格。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要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技改整合矿井利用老系统非法出煤等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严重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煤矿企业“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通报、联合惩戒,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六、深入推进煤矿“四化”、“四减”

  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推进掘锚一体化掘进工作面示范工程、自动化采煤工作面示范工程建设,推动中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督促井下作业人数多的煤矿企业优化生产系统,减少生产水平,减少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开展“学规程、查隐患、保安全、提水平”活动,督促所有煤矿企业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要求对标整改。

  七、持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各地区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加强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达标升级;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三无”(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班组建设等经验,落实班组长遇到险情第一时间组织撤人措施。

  八、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强化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和督办四项制度;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组织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要及时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力度,督促设立事故警示日。各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定期组织职工观看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及时传达警示信息,认真细致地向矿工解说事故发生的原因、产生的严重后果和防范措施,提高警示教育效果,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

  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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