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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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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科技函〔2015〕12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函〔201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开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先进经验,经推荐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将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详见附件1)作为示范企业,开展“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编制实施方案

  各试点示范企业要组织专门技术队伍,以打造“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为目标,精心编制《试点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设定可量化、可考核和可实现的指标;要明确用人多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仔细分析企业现有条件,制定合理的技术路径,明晰需要改造的主要内容,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装备,特别是在危险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机器人作业代替人工作业。

  二、有序推进试点示范

  各试点示范企业要于8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并按照经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各试点示范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健全工作责任制,把试点示范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人员,确保落实资金、场地等各项条件。要细化进度安排,明确各项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有序推进。要注意总结凝练经验,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标准规范。

  请各试点示范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试点示范工作进度(见附件3),确保2016年8月前,各试点示范企业应完成试点示范建设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推进专项行动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编制实施方案、完善技术路径、凝练相关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对试点示范企业的指导,为企业进行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和使用机器人作业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进试点示范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试点示范企业,推动更多企业通过“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推进科技强安专项行动,逐步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

  联系人及电话:侯贤军,010-64463177(带传真)。

  电子邮箱:kejichu@chinasafety.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A124。

  邮编:100713。

  附件:

  1.试点示范企业名单

  2.试点示范实施方案(格式)

  3.试点示范工作进度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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