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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2015〕20号

【颁布日期】:2015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10日

【标  题】: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

  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第四季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2家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部分省(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导静电设施进行了安全抽检。抽检结果表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静电危害的认识不够,防范意识普遍淡薄,防范措施流于形式,涉药机械设备直接静电接地不良、涉药工作台防静电材料和间接静电接地不合格、涉药工器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危险场所入口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埋地深度不够、危险场所作业人员未穿着防静电服装等隐患问题突出。为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完善导静电设施和防静电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加强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静电危害的严重性和防范工作的重要性

  要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以及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4115)等技术标准,准确掌握防范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将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纳入到整顿改造提升和日常安全管理中,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全面开展导静电设施建设,完善防静电措施

  各地区要结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改提升工作,组织企业开展涉药机械设备直接静电接地、涉药工作台防静电材料铺设和间接静电接地、涉药工器具、危险场所入口人体静电释放(指示)装置、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穿着防静电服装等方面的排查和安全检测工作。导静电设施和防静电措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企业,要在2015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今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导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制度,确保其完备有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要将企业导静电设施、防静电措施作为设计、评价的重点内容,加强源头把关;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状况,对重点部位导静电设施不合格、防静电措施不完备的企业,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的安全抽检和监督执法

  2015年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和监督执法长效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并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日常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今后,凡各类抽检和监督检查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涉药工器具、防静电服装配备不合格等隐患问题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隐患问题严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经济处罚;对整改逾期仍不合格,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工程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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