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GBZ/T 262-2014《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救助导则》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除可能造成近期和远期损伤外,还常常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心理效应。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对受此类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紧急心理救助,以减轻或消除心理伤害,促进其身心康复,维护社会稳定。
二、标准主要内容及制定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救助导则,适用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后对心理应激人员的紧急援助,内容包括:前言、8章、1个附录和参考文献。其中8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心理救助准备阶段的安排、对公众的心理救助、对应急响应人员的心理救助和对受照人员的心理辅导;附录为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可能需要心理救援的对象。
制定本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应用了国内已有的成熟经验,参考了国际标准相关内容。例如,由IAEA和WHO共同倡议的《核或放射应急医学响应通用程序》(2007,中译本);由叶常青、徐卸古主编的《核生化突发事件心理效应及其应对》(2012),;邢家骝等主编的《辐射事故临床医学处理》(2006);刘新民主编的《重大灾难性事件的心理救助》(2008);美国国立儿童创伤应激中心组织编写、美中心理治疗研究院策划翻译的《心理急救:现现场操作指南》(第2版,2008);我国颁布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2008)和《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2008)。
三、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本标准,征求并大部分采纳了国内从事核或辐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辐射防护、心理研究机构、心理专科医院等专家以及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的意见。
四、有关本标准使用的应注意问题
1.本标准规定的是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救助导则,强调的是心理救助的基本内容,而并非详细的技术细节。
2.本标准所说的“救助”,是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特定条件下给需要心理救助的人以恰当的救护和帮助,通常应得到心理求助者同意才施行。因此,在使用本标准时宜采用 “救助”,而不宜采用“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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