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GBZ/T255-2014《核和辐射事故伤员分类方法和标识》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报告丛书第4号《辐射事故医学相应计划》对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基本医学应急响应中,要求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处理主要由事故发生现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发现和救出损伤人员,对损伤人员进行初步分类诊断,抢救需紧急处理的损伤人员。此外,IAEA在《核或放射应急医学响应通用程序》中,针对放射突发事件要进行伤员分类,受害者可能收到一种或多种伤害,即外照射(局部、部分或全身)、污染(内部/外部)和普通创伤,对放射突发事件的所有受害者,都要在考虑所有这些因素后进行评估。
我国《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中要求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负责组织对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理,要根据伤员的早期症状和剂量估算结果对伤员进行分类处理。《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也要求在核事故医学应急现场救援中,要进行伤员分类。
为了保证在发生核和辐射事故时现场救援能合理有序地进行,对伤类、伤情合理判断,实现伤员分类、分级救治,确保危重伤员得到优先救治,提高现场抢救成功率,保护伤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和辐射损伤伤员的现场救治延误,制定本标准。
二、重要指标制定依据
本标准中重要的指标为分类方法,将伤员分为第一优先处理、第二优先处理、延期处理和最后处理四种情况。主要依据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4-2002)、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6)、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放射性疾病名单(GBT18201-2000)。
1. 第一优先处理主要的依据
(1)受到外照射,外照射剂量可能大于2Gy。主要依据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4-2002),属中度放射病。
(2)受到内照射,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可能大于10倍的年摄入量限值。如果延迟处理,促排出来比较少,主要依据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6),对超过5个年摄入量限值的放射性核素内照射人员应进行医学观察及相应的治疗;超过20个ALI者属于严重内照射,应进行长期、严密的医学观察和积极治疗,并注意远期效应,未采用20倍而采用10倍,主要为了利于促排的需要。
(3)伤口有活动性出血伴有放射性核素污染。主要依据临床上活动性出血即属严重情况。
(4)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可能造成皮肤的吸收剂量大于5Gy。(5Gy如不处理,依据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即可能发生II度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5)放烧复合伤。依据放射性疾病名单(GBT18201-2000),属放射性疾病。
(6)放冲复合伤。依据放射性疾病名单(GBT18201-2000),属放射性疾病。
2.第二优先处理主要依据
(1)受到外照射,外照射剂量可能大于1Gy,小于2Gy。依据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4-2002),大于1Gy、小于2Gy可引起轻度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2)受到内照射,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可能大于5倍、小于10倍的年摄入量限值。主要依据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6)中8.3.5,对超过5个年摄入量限值的放射性核素内照射人员应进行医学观察及相应的治疗。
(3)伤口放射性核素污染。有伤口,核素进入体内速度快。
(4)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可能造成皮肤的吸收剂量大于3Gy、小于5Gy。依据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中的3.1.1.1,3-5Gy可引起I度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3.可延期处理主要依据
(1)受到外照射,外照射剂量大于0.2Gy,小于1Gy。此范围照射属过量照射。
(2)受到内照射,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大于1倍,小于5倍的年摄入量限值。依据为大于1倍即为超过年摄入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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