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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14〕22号

【颁布日期】:2014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2日

【标  题】: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和27日,辽宁、贵州各发生一起煤矿重大事故。

  11月26日2时35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业公司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煤尘爆炸燃烧事故。截止12月1日,已造成28人死亡、50人受伤。

  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一些主要问题:一是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深刻吸取2005年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6年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所属恒大煤业公司再次发生重大事故。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问题突出,采煤工作面违章放炮,放炮没有按规定撤人、设警戒。三是该矿北翼153采区回风巷瓦斯超限,没有及时撤出作业人员。四是该矿同时安排大量人员在采煤工作面及上下顺槽平行作业。事故发生时,5336综放工作面及上下顺槽共安排89人作业,其中进回风顺槽安排了三个维修队共48人平行进行维修。五是该矿违规使用局扇和挡风帘排工作面上隅角瓦斯。

  11月27日3时52分,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林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8人受伤。

  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一些主要问题:一是矿方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为隐瞒违规布置1705补切眼掘进工作面的违规生产行为,该矿在得知六盘水市安全监管局11月21日的检查安排后,提前打假密闭,将1705补切眼掘进工作面掩盖起来,逃避部门监管。二是违反规定,多头作业。按照贵州省政府有关规定,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只允许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但该矿实际布置了4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共8个作业点。三是局部通风管理混乱。该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发生事故的1705补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且与1705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串联通风。四是机电管理混乱。在1705采煤工作面区域停电后,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排除故障的办法予以解决,而是采取逐台开关逐次送电检验的方式恢复送电,机电工违章作业、机电队长违章指挥。五是图实严重不符。该矿图纸实际描绘只有2个回采工作面,但实际布置4个回采工作面,发生事故的1705补切眼掘进工作面也未在图纸上标绘。六是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布置在1705补切眼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不向监控主机传数据,布置在1705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的T1瓦斯传感器不仅没有按规定安放在回风流中,且用塑料袋包住,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七是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事故当班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而是由所谓的“跟班矿长”冒充生产矿长下井带班。八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该矿上级公司——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虽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但没有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只配一名部长,不具备对下属8处煤矿实施监管的能力,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管作用。且事故报告、救援不及时,事故发生后,矿领导带队下井查看现场,迟滞近2个小时才向当地政府报告。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对这两起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派工作组现场督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监督,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大对煤矿企业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的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和法人、矿长的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认真组织自查,彻底排查大系统、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煤尘、冲击地压和水患等方面的隐患排查。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火工品和放炮管理,严禁违章放炮;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依法履职,加大对国有煤矿的监管监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依法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对职责划分不明确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督促其尽快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并落实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四、淘汰落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靠科技手段,提升煤矿整体办矿水平。对落后产能,要制定计划坚决予以淘汰。对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无治理能力的煤矿,要坚决纳入关闭计划。对确定关闭的矿井,相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及时关闭并关实关死。

  五、举一反三,切实加大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力度。要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事故教训,采用多种方式扩大事故警示教育范围、提高事故警示教育效果,增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国受警示”。

  请各省级安委会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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