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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运输电石爆炸

作者:周中良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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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4日,湖北省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天顺公司)所属的一辆大货车,在从陕西诚信电化厂拉电石,途经枣阳市时,司机为维修保养车辆,将车停放在枣阳市宏兴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宏兴公司)下属汽修厂内。由于该车所装危险化学品电石未包装好,该车雨蓬又漏雨,遇雨渗漏使电石产生化学反应,所产生的乙炔气体发生爆炸,致使自己和他人的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



湖北省枣阳市南城霍庄村现年27岁的个体运输户陈高定长期从事货运业务。陈高定以其姐陈高彩的身份与天顺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挂靠的鄂A28265大货车日常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及管理由陈高定负责。2004年6月,陕西省淳化县康达货运部(简称康达货运部)的经理康玮刚让陈高定从陕西省淳化县拉一车货到江西省南昌市。2004年6月9日,陈高定驾驶车号为鄂A28265的大货车来到淳化县城,由康玮刚带到陕西省淳化县诚信电化厂,于第二天下午1时开始装该厂生产的电石,所装的电石还是高温、红色的,且未破碎袋装(按规定电石必须冷却5天后,经破碎后用袋装好后才能装运)。装完货后的当晚,陈高定就驾车离开了淳化县。
2004年6月12日,汽车行至河南省邓州市时变速箱发生故障,经修理,汽车勉强能行驶,陈高定便驾车赶路,晚上住在襄樊市。6月13日凌晨,天开始下雨,陈高定将雨蓬盖到车上。晚上8时,在未告知任何人该车载有电石的情况下,陈高定将货车开进宏兴汽修厂,将车停在汽修厂院内便休息去了。6月14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天仍下着大雨,因电石无内外包装,蓬布遮盖不严导致漏雨,车上电石遇水生成乙炔气、硫化氢、磷化氢并释放出大量热量,只听“轰”的一声巨响,鄂A28265货车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停放在汽修厂院内的16辆汽车及其他两辆汽车和汽修厂厂房、周围居民的门窗玻璃损坏。
事故后,肇事者陈高定和车辆挂靠单位天顺公司、货物发运单位诚信电化厂被起诉到法院。枣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高定驾驶装载电石的汽车停放在宏兴汽修厂发生爆炸的事实清楚,对该事故造成停车场内16辆汽车及房屋受损鉴定的财产损失价值计12万588元。被告天顺公司作为运输单位,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对此事故应承担责任。被告陈高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鄂A28265大货车实际车主,应按规定装载运输货物,其驾驶普通货车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因其所驾驶车辆与被告天顺公司是挂靠经营,天顺公司与陈高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诚信电化厂作为危险品生产单位,对危险品的包装、运输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此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陈高定、天顺公司与诚信电化厂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了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春节前夕,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宏兴公司、16位受损车主车辆损坏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房屋损坏费、鉴定费、代理费、差旅费合计13万6524元。陈高定赔偿40%,即5万4609.6元,天顺公司赔偿30%,即4万957.2元,诚信电化厂赔偿30%,即4万957.2元。陈高定、天顺公司、诚信电化厂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 赵静蕊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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