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5日是大年初八,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还沉浸在节日的气氛中,大家互相拜年问候。下午16时40分,一声闷响打破了这里的欢快和宁静。响声是从办事处南侧100m左右的西潼高速公路涵洞处传来的,办事处工作人员赶紧出门查看,发现一辆罐车顶部撞挤涵洞破裂,白烟四射,并发出“滋滋”的声音,情况十分危急。
事故经过
2月25日10点30分,安徽省太和县两辆核定充装量为25.37t、总高4.06m的危险化学品专用罐车,从西安各自装载了24.66t液体丙烯,准备运往南京。从12点到14点40分之间,这两辆罐车3次试图从西安市灞桥、豁口、临潼3个高速入口进入高速公路,但均因高速公路入口处认定为超载,未被允许通行。无奈之下,驾驶员只好沿G108国道向北行驶,到一交叉路口时,本应右转弯往渭南(南京)方向行驶,但由于指路标志被树枝遮挡,他们错误地继续直行,驶入了临潼区行西路。
16时40分,罐车驾驶押运人员发现行西路与西潼高速公路交叉涵洞无限高标志,但前方近20m的行西路与陇海铁路交叉涵洞标有4.4m限高,便继续前行。但是,前面那辆罐车在通过涵洞时,车体上方前端的安全阀与涵洞顶部发生挤撞,致使阀口发生较大变形,形成直径约4.3cm的泄漏口,大量丙烯气体泄漏出来,车辆被卡在涵洞内无法行驶。
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一幕,意识到情况危急,立即报警。
丙烯罐车泄漏
紧急抢险
接到报警后,警车、消防车、120急救车迅速出动,赶往行西路涵洞。根据现场勘查,事发点方圆50m,都在爆炸极限之内,只要有一点火花,随时可能发生闪爆。事发时,两辆满载丙烯的罐车相距仅不到6m,据有关专家推断,如果这50t丙烯发生爆炸,冲击波会将方圆1km内的所有建筑物夷为平地。
17时30分,指挥部作出部署,在现场抢险的同时,紧急疏散中心现场2.5km范围内的7000余名群众;对现场300m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对中心现场2.5km范围内的所有场所进行走访,熄灭所有火种,切断危险区电源,杜绝隐患。同时,对西潼高速进行双向封闭。
由于现场堵漏困难,抢险指挥部先用40℃左右的水对泄漏的丙烯进行稀释,使其加快挥发。经过24h的不间断稀释挥发,肇事罐车中的丙烯气体只剩下4t左右,险情基本化解。而同行的另一辆罐车,已于事故当晚20时50分,在警车的引领下,驶离事故现场。
26日晚19点左右,抢险人员将肇事罐车轮胎中的空气释放出来,以降低车辆高度,将罐车拖离涵洞,并用重型吊车吊离至安全地带。随后,专业技术人员对罐车进行了堵漏,最后对罐内残余约4t的液化丙烯实施放空燃烧。
在抢险过程中,临潼区共抽调了200多名防化营官兵、武警战士,10辆消防车参与抢险。同时,安排了200多名公安干警,疏导警戒区和城区的交通,确保警戒区的秩序和社会稳定。这起事故造成西潼高速临潼至渭南西段交通中断28h,疏散的群众到26日晚上20时左右,才陆续返回家中。
事故反思
(一)肇事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未经过正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但是,肇事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均未经过培训,伪造从业资格证,违法上岗。他们的安全意识差,警惕性和防范事故的能力都很低,缺乏处理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安全问题的能力。罐车出事后,驾驶员和押运员逃逸,没有采取任何应急处理和报警措施。罐车行驶过程中,在高速公路不能通行和不熟悉路线的情况下,驾驶员和押运员没有及时与地方相关部门联系,贸然前行,导致事故发生。
(二)高速公路未遵循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要求
各装有24.66t丙烯的两辆罐车,先后在西安市境内的灞桥、豁口、临潼3个高速公路入口处试图进入高速公路,均因超载未允许通过。但高速公路相关单位没有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及《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法[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如若超载,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藉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罐体标定充装量加车辆自重与治超规定相抵触
肇事罐车为六轴车,罐体核定充装量为25.37t,车辆自重31.4t,合计56.77t。而《实施方案》规定,六轴车总质量不得超过55t,也就是说该车只要按厂家核定的充装量配载上路,就是超限车辆。
(四)指路标志被树木遮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因运输的货物是危险化学品,肇事罐车无法进入高速公路,驾驶员改由西安市人民路向北行驶,试图走G108国道经渭南去往目的地南京,在通过一个“丁”字路口时,因指路标志被树木遮挡,便按习惯思维直行,误入行西路,发生了挤撞事故。
(五)公路涵洞不符合国家标准
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一条公路要采用同一净高,三级、四级公路净高应为4.5m。肇事车辆高度4.06m,行西路与西潼高速主体相交的涵洞,与车辆安全阀相碰撞处的高度仅为3.95m,且未悬挂限高标志;而行西路与陇海铁路相交,所建涵洞标高为4.4m,并悬挂有醒目的4.4m限高标牌。这两个涵洞相距不足20m,却有3.95m和4.4m两个标高,使通过车辆驾驶员误认为无限高标志的涵洞标高也是4.4m,可以通过。
为了有效防范类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计划用8个月的时间,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运输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