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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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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全国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落实充装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和装卸行为,严防超装行为,提高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

二、专项整治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

三、专项整治步骤安排和内容

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成3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宣传动员。
各地应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进行清查,查清充装站的数量和规模,确保整治工作的全面覆盖。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充装站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整治工作的步骤、方法和要求,积极主动进行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充装站应对照《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见附件)的内容逐条进行认真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订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时间、要求和责任人,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整治隐患。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联合组成检查验收小组,结合对重点监控单位的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充装站,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注明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充装站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组织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报检查验收小组复核。

四、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以上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7年1月31日以前完成液化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2007年4月30日以前完成永久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充装站应采取监控措施,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报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又无法整改的充装站,各地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要分别将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整治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整治验收合格的充装站予以公布。
附件: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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