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2006年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教活动,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面向全社会,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着力强化各级干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全民族的安全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各项要素落实到位,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三、活动时间
2006年6月1日至30日。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定在当月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11日。
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行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月”全国性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五、活动形式
分为全国性活动和区域性活动两部分:
1.全国性活动主要包括宣传咨询日活动、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西南行”活动、第二届“安全·责任·文化·传播”论坛、“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全国劳动安全防护知识竞赛、“生命之歌”巡回演出、“安全在我心中”巡回演讲等。全国性活动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密切配合。
2.区域性活动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活动,以及地方媒体宣传活动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具有各自特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亲自挂帅,围绕主题,以深化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做出积极的努力。
2.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要全面总结前四年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经验,探寻、把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规律特点,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宣教形式,丰富宣教内容,力求使活动收到更好的效果,使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3.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尤其是要广泛动员企业自主开展活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要以活动为契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基础管理,改进和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认真检查整改隐患,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安全生产。
4.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西南行”活动。安全生产月期间,组委会将在贵州、重庆、四川三省(市)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西南行”活动,所涉及省(市)要积极配合,建立相应的机构,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其他地区和部门可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各自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区域行或专题性活动。
5.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阵地,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工具,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广泛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为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好转,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将200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分别于4月28日、7月10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 袁丽慧 丁美荣
联系电话:010-64272836 6446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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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