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消息10则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5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沱江大桥坍塌事故引起国家领导高度关注


华建敏在听取事故汇报


沱江大桥坍塌现场

本刊讯 8月13日16时45分许,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事故发生后,正在国外访问的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方面尽最大努力搜救下落不明人员,救治伤员;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者;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温家宝总理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各方面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以及建设部、交通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据悉,事故前沱江大桥已建成但尚未通车,施工人员正在拆除施工脚手架时,大桥突然全部垮塌。目前已确认有64人在这场事故中遇难,另有88人脱险,其中22人受伤。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向所有煤矿发出紧急通知
本刊讯 8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监察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
此次陕县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抢险救灾能够取得成功,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矿井下安装并正常运行着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这“三条线”成为向被困矿工提供通讯、通风供氧、输送流食的生命线。
通知指出,煤矿井下“三条线”是煤矿生产调度、安全防护、防尘除尘的重要设施和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煤矿防范、抵御事故灾害能力的重要设施,是正常生产的“保障线”,被困矿工的“生命线”。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同时为事故后抢险救灾创造条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三条线”。
已经安装“三条线”的煤矿,要确保“三条线”完好、畅通、可靠;尚未安装“三条线”的,年底前必须完成;新设计的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要将其纳入设计之中,井下没有“三条线”安装设计图的,不予进行安全专篇审查,不准进行开工建设。
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发现煤矿未安装“三条线”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煤监局要求立即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本刊讯 今年以来,一些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相继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特别是有些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从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存在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各省区市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的规定,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开展矿井(包括生产、基建、资源整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凡矿井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且开采同一煤层未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应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企业自愿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可不再申请鉴定,直接提出审批。所有矿井要在3季度前完成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发现违反标准和鉴定程序,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我国将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本刊讯 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加强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约有3亿人次受灾,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00万间房屋倒塌,约800万人转移安置。
《规划》明确提出,我国将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在全国设立11个中央级、31个省区市级、251个地市级和1079个县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同时,加强民政减灾救灾工作队伍和军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骨干救援队伍及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群众团体灾害防御、紧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建立100个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向公众宣传预防灾害及避险的实用技能。
此外,我国还将建立亚洲区域巨灾研究中心,加强巨灾综合应对能力,并探索建立亚洲区域巨灾应对合作机制。
《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国因灾年均直接经济损失占GDP的比例将控制在1.5%以内,灾害发生24h内,要保证灾民得到基本生活救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工伤认定研讨会

本刊讯(记者 林 静) 2007年7月31日至8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甘肃酒泉联合召开工伤认定研讨会,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3年多来,在工伤认定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交流沟通,特别是对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认定的程序等热点问题,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32届国际矿山安全研讨会即将召开
本刊讯 9月28日~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北京举办第32届国际矿山安全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题为“提高瓦斯防治水平,推动矿山安全科技进步”。主要议题有:矿井瓦斯(煤层气)抽采与利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监测监控与预警,煤矿瓦斯爆炸防治技术,矿山灾害防治技术,矿山应急救援与职业危害防治等。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国内外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技术及矿山安全技术的研究成果和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和矿山安全技术水平。届时,来自世界各主要采矿国家的煤矿监察部门官员,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的代表将与会交流经验。

民航总局要求牢牢绷紧安全弦



本刊讯 8月2日,民航总局召开民航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民航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
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注意飞行安全,对近期以来民航飞行小事故不断的情况要给予高度重视,“安全第一”这根弦不能有任何放松,各项责任制必须严格落实到位;批示强调在当前民航运输增长很快、各种极端天气多发的形势下,安全警钟务必一敲再敲,消除任何隐患,确保飞行安全。国务院领导还在批示中充分肯定了民航总局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要求抓安全的做法,指出只有不放过任何一点隐患,才能确保安全,让大家放心乘坐民航飞机。
今年以来,民航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累计安全飞行32个月,超过800万h,但一些单位仍然存在着重效益、轻安全,重速度、轻质量,重规模、轻管理的倾向。尤其是近期以来,先后发生了“‘7·2’国航客机机头和部分机腹前倾着地”“‘6·18’南航客机机翼挂树梢”“‘6·17’南航飞机右发动机内发现3个拉杆箱”等严重事件。

铁路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元
本刊讯 7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把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件,统称为铁路交通事故。
《条例》明确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对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是由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均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我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本刊讯 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了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该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7月全国火灾4项指数全面下降
本刊讯 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数据,今年1~7月份,全国共发生火灾事故10万4925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下同),死亡953人,受伤545人,直接财产损失53823.7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下降31.8%,死亡人数下降14.9%,受伤人数下降45.5%,损失下降3.2%。
按照旧火灾等级标准,1~5月份全国共发生火灾8万2503起,死亡805人,受伤371人,直接财产损失41900.7万元。其中,特大火灾10起,死亡24人,受伤9人,直接财产损失4602.6万元;重大火灾77起,死亡136人,受伤24人,直接财产损失3201.6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6月1日起执行新的火灾等级标准。6~7月份全国共发生火灾2万2422起,死亡148人,受伤174人,直接财产损失11923.1万元。其中,较大火灾12起,死亡45人,受伤59人,直接财产损失113.7万元;重大火灾1起,死亡11人,受伤16人,直接财产损失84.7万元;未发生特别重大火灾。
责任编辑:老王头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贯彻执行的通知
  •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
  •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 湖南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 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用户信息中心

  • 查看购物车详情>>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