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政府帮助服务对象(企业)了解并明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政策、规定,帮助其认识自身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差距,帮助其达到标准,符合应具备的安全条件,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安全发展的服务措施。因此,安全监管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是严肃的政府行政行为。那么,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安监部门,怎样才能依法行政,真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呢?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练好内功
为企业搞好服务并不是说服务对象来办事,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只是态度好就是服务了。态度好仅仅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真正为企业服务必须是能彻底领会、及时熟悉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政策。如果法律和政策水平跟不上,动辄违反,就根本谈不上服务,为企业服务就是一句空话。因此,真正为企业服务,就要强化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法律和政策水平,在工作中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行政。
换位思考
在全面领会和掌握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前提下,要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当然,不能因此而降低安全监管的标准。如果片面地理解将服务对象当作一家人,在当今中国国情下,是很容易会出现“猫鼠一家亲”、降低标准、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打擦边球等现象。更有甚者,会出现“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腐败行为。由此可见,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果不依法行政,为企业“服务”得越好,带来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就会越大。所以,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条件的,绝不能法外施恩。可以通过安全审查、审核、验收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引导服务对象自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刻也不放松,自觉依法生产、经营。因此,只有依法行政,安全监管工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企业服务。
摆正位置
安全监管的目的就是将服务对象引上依法办事的轨道,只有服务对象自觉依法生产、经营,经济才能又好又快、安全发展。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持之以恒,贯彻整个安全监管工作的始终,同时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我国当前的国情。既不能突破上位法而设定安全审查、审核、验收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面的附加条件,也不能不考虑当前国情而设定基层实际办不到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突破规定而将其他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也纳入安监部门来进行监管。否则,将会给基层安监部门造成“不干失职,干则渎职”的尴尬局面,甚至被追究有关责任;造成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多干了工作,反而成为行政复议或追究行政责任的被告。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还要廉洁勤政。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对待企业不能以“恩人”自居,索取回报,更有甚者为做“恩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人情。如果带着这样的心态进行安全监管,不仅做不好安全监管工作,还会带来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甚至损坏安监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所以,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为企业服务时,要力避上述问题,真心诚意地为企业做好服务。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