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石膏矿区发生井下采空区大面积冒落,引起地表坍塌,形成一长轴约300m、短轴约210m、面积约5.3万m2的塌陷区,以及24.5万m2的地表坍塌移动区。造成尚汪庄石膏矿区康立石膏矿、太行石膏矿、林旺石膏矿井下48名作业人员被困,地面88间房屋倒塌,29名矿山职工和家属被困,矿山工业设施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黄菊副总理(已故)和国务委员华建敏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河北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领导也相继赶到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工作,邢矿集团救护队、邢台市救护队等救援力量紧急动员起来,展开抢险搜救。截至11月17日,最后1名被困人员在事故发生11天后升井。
此次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共造成33人死亡(其中井下16人,地面17人),井下4人失踪,40人受伤(其中井下28人,地面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74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为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河北省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国务院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石膏矿区“11·6”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展开调查。
矿区重叠 埋下隐患
发生事故的尚汪庄石膏矿区,位于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尚汪庄村南,属太行山山前低山丘陵区,矿体平均厚27.4m。处于该矿区的康立、林旺、太行3个石膏矿属地下开采,采矿方式、生产组织形式基本相同,主副竖井开拓,房柱式采矿,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回采。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收集了有关资料和证据,对矿区地质构造也进行了分析和判断,排除了地震、地表降水、地下水、井下爆破、断裂构造破坏等因素。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尚汪庄石膏矿区历经10多年开采,积累了大量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大面积顶板冒落隐患;矿区矿房超宽、超高开挖,导致矿柱尺寸普遍偏小,稳定性较差;矿区无序开采,在无隔离矿柱的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交界部位,形成薄弱地带。这些薄弱地带受采动影响和蠕变作用的破坏,诱发了本次大面积采空区顶板冒落、地表塌陷事故。
事故调查组勘察认定,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地面建筑物建在地下开采影响范围(地表陷落带和移动带)内。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间接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采矿权设置不合理。尚汪庄石膏矿区属于一个高品位矿区,矿石品位平均为73%。为了争得各自利益,相关部门在这个不足0.6km2的范围内,设立有康立、太行、林旺、邢燕和第二石膏矿5个矿。矿区开采范围重叠,加上5个矿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调,埋下了最大的事故隐患。
设计不规范,内容缺失。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开发利用或开采设计方案内容不全、深度不够,未明确竖井保安矿柱的范围,没有圈定地表保护范围,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采空区处理措施,没有考虑相邻矿山之间的采动影响,尤其是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之间无隔离矿柱,也未提出留设保安矿柱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违规开采。事故发生前,康立石膏矿、太行石膏矿仅有《矿长安全资格证》,但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林旺石膏矿既无《安全资格证》,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矿证照不全,且事故前正处于停产整顿期间,但3个矿违反规定继续生产;同时,未按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对采空区进行处理;未开展有效的地压监测工作,未建立顶板管理制度,没有在地表建立岩移监测网。
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几个矿矿矿相通,破坏了隔离矿柱的完整性;康立、林旺两矿交界处没有隔离矿柱,矿房超宽、超高,矿柱尺寸偏小且上下不对应,不能满足稳定性的要求,采空区纵横交错,相互贯通,顶板支护稳定性极差。
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企业转包或委托他人,以包代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普遍存在;技术和生产组织管理混乱,没有采掘计划,图纸资料不全;井下采掘测量器材简陋,测量精度低,在生产中难以保证矿柱尺寸及上下对应关系;安全培训制度不落实,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除了以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重隐患之外,在这起事故中,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也没有落实。
违规生产 失控漏管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石膏矿区“11·6”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因,是有关部门对尚汪庄石膏矿区违规生产、越界开采、管理混乱等重大生产隐患失控漏管。
2004年11月20日早晨,地处河北邢台市境内的沙河市白塔镇章村李生文联办一矿就曾因操作不当,发生火灾事故,同时因违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导致火灾迅速蔓延到附近的4家铁矿,造成7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00多万元。这起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曾对该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过专门意见。尚汪庄石膏矿区在这次事故前,也曾发生过2次大面积顶板冒落和地面坍塌事故,但这些都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作为矿山开采的3个重要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前,邢台县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监管不力;对尚汪庄石膏矿区存在的塌陷隐患问题、采空区治理以及地表建筑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未按要求定期对石膏矿进行井下监督测量, 2005年7月,在非煤矿山停产整顿期间,邢台县安监局甚至安排工作人员为林旺和太行石膏矿核定了正常生产的爆炸物品月用量。邢台县国土局执法不严,未按规定对尚汪庄石膏矿区越界开采行为进行处罚;工作不实,在检查时既不下井,也不查看采掘图,未能制止越界开采问题;没有按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尚汪庄石膏矿区存在的局部塌陷问题。邢台县公安局也违反规定,超核定量审批爆炸物品,为3个石膏矿违法生产提供了条件。
由此次事故可以看出,邢台市安监局未认真吸取2004年沙河“11·20”事故教训,对邢台县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导不力。邢台市国土局对邢台县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对康立、太行、林旺石膏矿越界开采问题失察。
而作为矿山开采职能部门的监督单位,邢台县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县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尚汪庄石膏矿区长期存在的违规生产、越界开采、管理混乱等重大生产隐患未能排查整改的问题失察。邢台市政府也未认真吸取2004年沙河“11·20”事故教训,对国务院“11·20”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没有认真落实,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为了警示后人,此次事故的一干相关责任人被一一追究处理,但从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上来看,实际上还有很多教训需要我们吸取。
首先是合理规划矿产资源,从源头上解决单个矿体由多家开采带来的事故隐患。对采矿权的设置,要从技术、经济、安全的可行可靠出发,鼓励和引导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矿产开发利用宜大不宜小,宜集中不宜分散。对目前开采的矿山,要通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关小并大,促进矿山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提升矿山的本质化安全。
其次是落实矿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无论何种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生产组织,安全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建章立制,强化管理。特别是对地下开采的采空区,要做好监测,及时处理。对已经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处理。
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的正确理念,从非煤矿山开采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力度。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继续违规生产。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注意到,近几年所发生的非煤矿山特别重大事故,多为矿业秩序混乱,互相贯通,相互殃及。为此,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整顿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显得极为重要。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取得实效,力求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编辑 余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