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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矿难何其多?

作者:《劳动保护》杂志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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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自2004年10月以来,连续发生了河南大平、陕西陈家山、辽宁孙家湾、山西平鲁、新疆神龙、河北唐山刘官屯、黑龙江东风等国有煤矿的特大矿难。在国家对小煤矿集中整顿、关闭工作扎实推进,小煤矿事故得到遏制的局面下,死难者数以百计的特大矿难一而再、再而三地在那些国有大矿发生,使得媒体和民众对矿难的心理承受能力逼近了底线。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国有大矿如此频发的矿难?
表面上看,矿难频发有安全生产基础差、超能力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这三大原因,倘若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事故背后还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

一、 企业层面的原因

1. 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欠账依旧,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十分薄弱
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强,对防范伤亡事故没有把握。目前,全国共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9 000多处,约占矿井总数的30%,还有超过80%的中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经过50多年的开发生产,正相继进入衰老报废的高峰期。
业内权威人士分析矿难时承认,装备水平落后,安全投资欠账非常大,仅国有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欠账就达500亿元左右。
2. 煤矿企业守法经营的意识淡薄,超能力生产、冒险生产成为常态
据2003年调查显示,中国原煤年产量为17.28亿吨,而当年底,全国上报具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含露天矿)为2 090处,年生产能力约11亿吨。也就是说,当年最少有6.28亿吨的原煤生产没有安全保障。可见,超能力生产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煤矿生产系统包括提升、运输、通风、采掘、供电、排水等几个主要生产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超能力生产,就可能导致矿井发生伤亡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
超提升、超运输能力生产,易发生机械事故,如绞车损坏、钢丝绳断裂、跑车等事故;超供电能力生产,将导致用电负荷增大,容易引起断电、失火、损坏设备,停电后更容易引起瓦斯爆炸和井下失火;超排水能力生产,将使井下涌水量增大,如果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就有可能造成淹井事故;超通风能力生产,易导致井下风量不足,直接影响井下空气质量,影响井下作业人员身体健康,而且开采强度增大,很容易造成瓦斯积聚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3. 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工人流失严重,得不到补充,人员整体素质在持续下降
人才缺乏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问题。由于煤矿劳动生产率较低,全行业的工资收入差,再加上工作危险、环境恶劣,煤矿在高校招不到专业的人才,高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每年真正到基层煤矿去工作的少之又少。同时,在煤矿工作的专业人才却又大量流失。
以2004年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为例:下水平的瓦斯突出喷出的瓦斯逆行到上水平运输大巷,多处瓦斯浓度测定仪超限报警,这预示着全矿处于极为危险的境地。然而,这个矿在31分钟内竟然没有切断电源,致使架线电机车行驶到巷道拐弯处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48人。事后,技术人员面对满电脑的红色警报,第一反应不是说瓦斯浓度增大,而是认为电脑中毒了。可见,人才的缺乏在许多矿井已经成为非常紧迫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末,有经验的老矿工或退休或下岗,接替他们的大多是没有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农民工。因为安全投入少,矿工流动性大,安全培训也几近于无。一线的工人绝大部分是农民,基本上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昨天扛锄头,今天扛镐头;安全不安全,出煤就是钱”。2004年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8人遇难,其中95%为农民合同工。
4. 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工人及工会维权难度大,对违法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都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而煤矿领导为了增加产量则不让停工。陈家山煤矿的一些领导对矿工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你有本事就不要下井,我明儿就让你下岗!”由于矿山劳动力供过于求,工作机会稀缺,很多人最担心下岗,煤矿侵犯矿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当今的国有企业里,工会的作用仅仅相当于单位的一个内设部门。面对频发的矿难,工会与企业领导集团的博弈能力十分微弱。尽管《煤炭法》和《矿山安全法》都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却失语了、缺席了。
5. 原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以“改革”的名义被取代,对生产一线的控制能力不是增强了,而是削弱了
以前矿务局的干部特别是基层煤矿的干部都要下井,一直下到工作面,在井下进行现场的组织、指挥和监管,把所有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统统落实到工作面。此外,还有劳动态度高度负责、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劳动模范和优秀工人一起干活。每一个工作面都有安全员、监管员和技术人员,形成了一种保证安全的体系和机制,这就叫做“两参一改三结合”,其中的核心就是干部要带班劳动,干部要下井到工作面。
然而,现在这一套都被否定了。管理人员盲目地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方法,穿着整齐清洁、衣冠楚楚地在办公室进行信息化管理,他们不再下井劳动了。而在井下劳动的农民工没有受过严格训练,技术素质较差,守法守规意识也较差,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更差。

二、 监管层面的原因

1. “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严重毒害了安全生产秩序
国有煤矿近些年来经营机制的改革,使得煤矿的承包集团成为最大的受益人。煤矿企业给相关官员提成或行贿,相关官员为煤矿开绿灯,这些官员中就有一部分是主管安全生产的。上面既有保护伞,又受暴利驱动,这就使矿长们敢于目无法纪、草菅人命。而要铲除这种官商勾结的腐败制度,既要严惩违法企业的决策集团,又要清除那些既得利益集团。此前开展的“公务员、国家企业人员从煤矿限期撤资”就是一项很有针对性的举措。
2. 监管的权威性未充分树立,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打击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依然存在抵制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
李毅中局长在一次会上指出:“比如说山西3月9日、3月19日两次事故,你贴了封条,他给撕掉;你再贴,他再撕;你上了锁,他给砸掉,胆大妄为到这种程度。”“为什么矿主敢于撕封条、砸锁,敢于藐视国法、无视监管呢?”“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不扎实。已经发布了停产整顿的名单,但是没有认真地落实,执法不严格,没有依法严惩,责任不落实。山西这两个发生事故的煤矿,都查到驻矿监督员失职以及措施不到位。”他追问道:“中国古代如果被贴上封条无人敢于撕扯,为什么现在却出现了这种现象?”
监管工作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对非法的监管压力是“上紧下松、外紧内松、此紧彼松、时紧时松”,反映了煤矿安全队伍中一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能力、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3.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联合执法机制仍处于“运动式”的状态,未成为长效机制
对煤矿的管理,涉及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发改委、公安、工商、煤矿安全监察等政府部门,与供电、供水、通讯、交通、铁路等公共服务机构也有密切关系。靠安全监管部门一家执法、单骑突进,效果十分有限。而现有的联合执法形式未能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临时决策的多、被动查处的多、重复检查的多,核心问题是对各部门职责界定不清、程序不明确,谁都不愿真得罪人、真负责任,联合执法常常是“轰轰烈烈走过场”。
4. 现行的法律政策、经济政策不科学,对违法及事故后果未能起到足够的震慑、防范作用
在煤矿企业中流传着一句话——伤不起死得起。煤矿开采的暴利和矿工生命的廉价,使一些矿主视矿工的生命如草芥。经营过煤矿的知情人透露,发生事故后,一条人命通常也就赔付10~20万元左右,而预防的人均投入则高于这个数字。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旨在通过这3项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来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就保障矿工的权益而言,这些政策是很有针对性的,关键在于能否落实和执行。
从法律责任追究看,无论是《刑法》还是《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后果的处罚最多判7年有期徒刑,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刑罚都比它们重得多——最高的可判死刑。如果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总有人敢以身试法,其实折射的是法制自身的缺陷。

三、 社会层面的原因

1. 舆论导向和认识上的误区
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达到了1 000美元。一些专家和理论研究机构认为,人均GDP在1 000美元至3 000美元这个区间,是经济的“起飞”阶段,同时也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生产安全事故也大都经历了从上升、高发到逐步稳定、下降的周期,我国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事故高发阶段。这一观点被过分渲染,让某些领导、安全生产界乃致全社会得出了可怕的“事故高发周期论”“事故不可避免论”,矿难的层出不穷似乎成了情理中事。
从安全科学基础理论出发,事故本质上是可以避免的。作为后发展国家,我国为什么不能汲取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利用技术和管理上的后发优势,避开这种恶性惯例和规律,少走一些弯路呢?难道一定要以成千上万个矿工的生命为代价,把这些灾难重新过一遍吗?
2. 煤炭在能源体系中较低的比较价格促进了对煤炭的需求,经济增长粗放,资源利用率低,使煤炭需求持续过热
中国经济持续25年以9%左右的速度增长,空前的经济增长引发了能源需求的巨大缺口。由于油气能源紧张,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需求告急。2003年,我国消费的煤约为19亿吨,比2002年增长了20%。煤炭在能源体系中较低的比较价格又促进了全社会对煤炭的需求。加上我国资源利用率低,耗能大,只有保持总量的增长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也成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根本原因。
3. 社会上对危险、艰苦、重体力行业的歧视,导致这些行业进不来人、留不住人,“人才危机”导致生产危机
煤炭高等院校中有不少院校“摘煤帽”“脱矿衣”。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面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指出:“煤矿若再招不到大学生,将会面临灭顶之灾”。由此可见,煤矿企业安全人才的严重短缺,是矿难频发的一大致命因素。
高危行业的“人才短缺效应”,已经通过“矿难频发”的现实一次次凸现出来,应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我们同时也应反思,煤炭行业专业人才流失的关键,是分配不公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当务之急,一是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对煤炭企业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分配和使用机制,为培养、选拔、使用各类安全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平台;二是建立人才激励保护机制,以良好的环境、优厚的待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防止人才的流失。

四、 遏制矿难须用铁腕

要遏制矿难非用铁腕不可!何为铁腕?就是以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意志铲除“中间利益集团”,以消灭黑心矿主的保护伞,清除官商勾结办矿的体制;以铁腕制止破坏性、掠夺性开采,实行对资源的保护性开采;以铁腕查处矿难事故责任,查清事故原因,追究煤矿企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失职责任,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采取经济罚没、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严惩事故责任者。企业要严格、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煤矿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下井到一线,把一整套规章制度落实到工作面,重在实践。
越是在风平浪静的时候,越要有迎接挑战的准备;越是在形势危急的时刻,越要有战胜一切困难、争取最后胜利的信心和勇气。事故高发不可怕,消极等待、无所作为才危险。有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有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通过我们尽职尽责的工作,矿难频发的势头一定会得到遏制。

责任编辑: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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