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刊2012年第12期刊登的《对3起化工企业燃爆事故的分析》一文,分析详尽、有理有据,对许多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大有借鉴指导意义,值得一读。
动火作业在许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有体现。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疏于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从而引发燃爆、火灾事故。该文对动火作业引发燃爆事故的起因、今后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有深度思考。使读者深刻认识到,此类事故源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不安全所致。
笔者认为,作为容易引发燃爆、火灾事故的动火作业,应该列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关于危险作业的范畴,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之一。建议企业的带班领导应当亲临危险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危险作业现场的必需具备的安全条件。
许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动火作业都存在于外包作业中。外包队伍往往对动火作业现场的情况不了解;对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不到位;而发包方又认为动火作业已经分包出去,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也转移出去,和己方无关。双方“推让”的结果,造成了安全生产的“空白区”,为引发燃爆、火灾事故埋下了“伏笔”。因此,我们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发包、分包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能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