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王某于2007年4月3日22时20分驾驶摩托车来厂上班,车上还带着我单位另一名职工朱某(二人系夫妻关系)。途中不慎撞在了路边停靠的一辆拖拉机上,两人均受伤,拖拉机司机事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检查,王某系无证驾驶摩托车。我单位认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王某不应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的妻子朱某虽乘坐无证驾驶的机动车,但其不是违法主体,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以上理解和处理是否正确?
河南省漯河市某生产经营单位
秦俊启
秦俊启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的处理是正确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此,王某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妻朱某乘坐摩托车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