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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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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讯 2012年10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123号令”)。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3号令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规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为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同时,建立了考试培训质量公告制度和违规考试发证责任追究制度。

  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新增了包括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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