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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促中介机构可持续发展

——访中国安科院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主任李双会
作者:本刊记者 宁丙文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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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的负责人,李双会曾参加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关于《安全生产法》修订座谈会,对《安全生产法》(修订稿第五稿)提出了修订意见与建议。2012年2月24日,李双会以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的名义向国务院法制办呈报了“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修订意见建议”。

  为了对我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等问题有一个更加详细的了解,本刊记者近期采访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主任李双会。

新法覆盖范围应更广泛

  采访一开始,李双会就开门见山地表达了他的期望,国家应该像重视特种设备一样,高度重视除特种设备之外的那些不比特种设备危险性低的其他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李双会举例说,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等。在此之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非常高。

  需要说明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条例。另外,目前的特种设备目录也没有包括防爆设备(气体、粉尘,电气、非电气)。李双会认为,除了国家质检总局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之外,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监督管理的行业也还有许多涉及生命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这些设备设施一点也不比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低,有的可能更危险,如:气体防爆设备、粉尘防爆设备、危险品常压储罐、矿用提升设备、矿用斜井人车、矿用架空乘人装置、通风设备、监测监控系统、救生舱等。但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正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显然,许多涉及生命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没有被涵盖在内。

  这次修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机构的共有5个条款,与现法相比,除了对出具虚假证明加大了罚款额度之外,基本上没有变化。

  不管是对机构,还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正案》都比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罚款的额度。对于加大处罚,李双会认为是合适的。但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该明确刑法中的哪些规定适用于这种犯罪,即: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李双会认为,在这次修法中,除了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红线”,即出具虚假证明提出了更严厉的处罚要求外,仍沿用原法规定对检测检验机构提出原则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修正案》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李双会认为,更具体的规定,应该在下一步的条例等制订的过程中予以明确。

  尽管如此,李双会还是对《修正案》的修订持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修正案》第三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可以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 《修正案》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是否可以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和检测检验周期定期检测检验”。 《修正案》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是否可以修改为“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修正案》第六十六条所规定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是否可以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关专业资质,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如果以上4个条款能够得到修改,新《安全生产法》的覆盖范围就会大一些,更多的安全设备设施就会被涵盖其中了。

  此外,李双会还建议,应将《修正案》规定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去掉。因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除了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外,也大量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等的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建立健全检测检验法律法规体系

  2011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11年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称,检查中发现有近35%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作为这次检查组的专家,李双会建议,为整体把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市场发展方向,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应从立法上作出规范。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资质管理,从2002年以来一直是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行政许可工作之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标准来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发展,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重点对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及广泛关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进行了规范,已经出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其他行业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都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拟以总局令形式发布。

  通过上述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矿用产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准入、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和物证分析验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科学研究和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李双会特别提出,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范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诸如前面提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就极有可能会导致出具虚假证明等检测检验机构的“致命伤”。

  李双会认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领域,目前我国最详细的规定也就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由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业技术性很强,涉及的专业领域又多,要想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资源平台建设等方面不断发展,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撑环境,才能使其可持续发展。无论是改变资质认定评审方式,还是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强检目录等,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因此,除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条例》或《安全设备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使资质认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和检测检验工作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定位,才能使这项工作真正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建立具有公信力的检测检验体系

  如何依法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呢?李双会认为,具有公信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应包括4个要素,即: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资质认定技术支撑工作、检测检验机构工作、检测检验工作,这4个要素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首先,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确保人的生命安全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队伍。资质认定工作要以生产经营单位为本、以检测检验机构为本;资质认定技术支撑工作要以公正性为基本原则、牢记保密性承诺、抓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是关键;检测检验机构要不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检测检验工作要以作业环境和人为关注焦点。

呼吸防护检测试验室

 

  其次,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业的发展。重点是政府层面的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技术支撑层面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主体层面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落脚点的检测检验工作等诸要素的发展。

  最后,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确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行为;坚持又好又快发展、“好”字优先;建立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发展的总体规划;发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诚信自律。

  李双会总结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业未来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需要的具有公信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 宁 远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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