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12年8月6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0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各地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国务院已批复同意建立由上述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2012年秋季,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