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中的主体责任“说不清”吗
2012年第6期“热点追踪”栏目《城市陷阱》一文,报道了因公共资源的安全管理责任划不清而发生的一起灼烫事故。在城市的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系统中,涉及多个企业分段业务管理、分段承担安全责任的普遍问题。本来,确保城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最高价值观。然而,有的企业只顾“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顾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文中的物业单位无视事故隐患的形成、量化积累,没有对事故隐患治理采取有效措施,而是任凭事态发展,最终酿成事故。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还满不情愿为事故受伤者垫付医疗费用,可见其安全责任感何其淡漠!
在城市化建设的快速进展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面对公共资源基础设备设施系统的业务划分和安全责任划分。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企业明确、清晰“安全责任切割点”,有效避免推诿扯皮,清楚各自的安全责任范围,认真监督检查各个相关企业担当、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法定的社会安全责任,真正有效地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北京海淀读者 俞胜章
对工商贸企业要慎用行政处罚权
由于近几年来我国对安全生产法治逐步重视,因此赋予了安监部门更大的权力,在有关法规中增加了许多并处罚款的内容,使很多安监人员感到利剑在手,不行就“给你一刀”。然而,因为对工商贸企业的监管是这一两年才开始的,加之对于这些企业又没有行政许可这样的硬抓手,所以在监管的过程中,还是慎用处罚权的好。
首先,慎用处罚权,是因为我们在对工商贸企业的监管中,还存在着许多欠账,已不正不能正人。有些企业虽然存在了多年,但监管部门没看到、没走到、没管到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其次,慎用处罚权,是为了不让人产生“不就是想要两个钱”的误解,要从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出发。第三,慎用处罚权,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一定要从真正关心企业的角度出发,引导督促他们及时排除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山东海阳读者 李炳来
让高温补贴落到实处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7月5日《新京报》)。暂行了50多年的《办法》终于正式出台,无疑为广大劳动者在酷热的高温下送来一缕制度的清风,可谓广大劳动者的福音。但是,人们对高温补贴能否真正落实到位还心存疑虑。
长久以来真正能获得“高温关怀”的职工仍是少数,高温福利缺失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然而,高温补贴为何沦为“纸上权利”?一方面是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担心因此丢了自己的“饭碗”,不敢向企业伸张高温补贴的权益。另一方面,是法律执行得不到位。法律虽然规定了职工享有高温补贴的权利,但现实中不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却很少受到处罚,很多企业高温补贴的发放都是带有自愿性质的。
没有严厉的罚则作为保障,高温补贴要真正落实到位恐怕很难。要让高温补贴成为现实,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一个都不能少。
福建福州读者 孙瑞灼
防暑降温需“三要”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道福音。该《办法》修订得好,关键还看执行。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需要的是站在维护生产力的高度看待职工高温防护工作,而不是断章取义地对该《办法》进行“各取所需”。因此,端正态度,采取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为了赶工期,一些企业不但要高温下作业,还要加班加点,在高温之下超负荷工作,于是造成了高温事故的不断发生。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各地人大应带领安监、劳动和工会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要及时公布气温变化情况。实行预报为主,辅以适时监测,这是保证该办法得以切实履行的必要措施。
要将高温保护作为惠民实事来办。政府若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严厉惩处,企业就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福建福州读者 曾志杨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