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规,需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全国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平稳、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重大损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依法规范。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现行相关立法滞后,不适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立法中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比较原则,互不衔接,难以操作,缺少统一的基本法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事故报告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明确,报告的政府和部门不统一,报告的时限和内容不一致。三是组织事故调查的主体不统一,调查组职责没有法定化,事故调查批复的规定不明确。四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五是没有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参加事故调查的机制。
制定《条例》之所以必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需要。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加快相关立法,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二是推进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需要。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必须依法确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制度、机制、程序和责任,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的特点,需要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通过制定《条例》,统一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体、职责、程序,建立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理顺关系,形成层级分明、衔接有序、高效统一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体系。四是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需要。依法治安、重点治乱的重点是要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只有明确事故报告义务人和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加重事故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幅度,严刑厉法,才能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震慑和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条例》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内涵丰富,内容全面。《条例》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由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实现了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
《条例》出台的意义重大,一是标志着我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二是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有利于打击和震慑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遏制重特大事故。四是强化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手段,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安、重典治乱。
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正在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只要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就一定能够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法律规定,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尽快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