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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之声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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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必先“务实”

  2012年第4期“本刊特稿”栏目《“护航”首都安全——记2012年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一文,介绍了2011年北京市交通委制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评审方法》,在公交、轨道、出租、省际客运4个行业组织试点,分别完成了试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编制。国务院第23号通知要求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北京市交通委以务实的态度,在行动上积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了剧本,导演、演员方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行业标准制定亦是如此。否则无本可依、无章可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只能是一句空谈的口号。北京市交通委积极、有效为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树标准、立规矩”的务实行为,值得借鉴。

  北京海淀读者 俞胜章

扩大“安全投入”的覆盖面

  2012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对原有的办法进行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该办法适用的9种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用足用透该办法赋予的“税前列支”的有利条件。

  安全投入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自律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不应成为少数高危行业企业的“专利”,应覆盖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就目前的《办法》而言,笔者认为,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9种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覆盖面太窄。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相比,后者的数量大大超过前者,但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之中;机械制造企业和食品制造、服装制造、建筑材料制造、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轻工产品制造等行业相比,后者的数量大大超过前者,但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之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相比,后者的数量大大超过前者,但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之中;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的数量极大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企业,也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之中。

  北京海淀读者 俞胜章

对安全检查的3点建议

  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管的职责,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安全检查组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笔者有以下3点建议。

  政府部门组织安全检查组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时,最好不要提前通知被检查企业。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情况,常常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只有事先不通知企业去检查才能看到,才能对企业进行有的放矢的有效监管。

  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组成员中,应配有对被检查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安全标准和安全规程熟悉的安全专家或安全专业人员。政府部门应该逐步分行业企业建立安全专家库和安全专业人员库,库里的安全专家或安全专业人员应熟知某一行业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安全标准和安全规程,并在企业从事过一定年限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部门要检查某一企业时,就从安全专家或安全专业人员库中抽调相关人员参加政府的安全检查组,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这样才便于发现问题,并能给予企业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政府的安全检查应重在尚未发生事故的时候。政府的安全检查最好在平时有计划地进行,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并监管那些安全自律性差、危险性大的企业,这样才能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云南曲靖读者 宋曲佳

愿矿工兄弟井下平安

  近日,笔者出差一趟,在火车上对面坐着两位农民工。经交谈得知,他们是陕西安康的,到山西煤矿打工。他们前两年就在山西煤矿下井,因发生事故后当地所有煤矿一律关闭,他们就下岗回家了。今天他们又“重操旧业”。出于职业习惯,我问起有关煤矿安全的问题来:“自救器会使用吗?”两位农民工爽快地说:“不会!”我又问道:“井下有避难室,你们知道么?”他们含混地说:“不清楚”。听到他们的回答,我非常吃惊,半天没说出一句话来。

  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一些煤矿不知道对矿工是如何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的,有关部门是如何进行监督检查的。连最基本的常识性的东西都不清楚、不知道,是矿工的责任吗?矿主们追逐利益、草菅人命的做法,监管部门玩忽职守、形同虚设的督查,真让我们这些“草民”欲哭无泪、欲喊无声。

  山西新绛读者 段克仁

  编辑 宁 远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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