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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力是杜绝瞒报之本

作者:彭联联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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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凤城市2005年上报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仅2起,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该市煤炭局因此获得国家级煤矿生产许可依法监管先进集体。可是,记者根据举报对该市的情况进行了暗访,发现该市存在严重的煤矿事故瞒报”(据2006年2月26日《重庆晚报》)。
当前,地方政府瞒报事故事件时有发生,上级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而瞒报现象屡禁不止,关键在于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可以采取卑劣的手段压制受害者申诉,使得虚假汇报能够瞒天过海。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什么要瞒报矿难?根本原因是要逃避责任、骗取政绩,而他们逃避责任、骗取政绩又必然要以牺牲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为代价。所以,产生瞒上必先欺下的情况,也就是说,欺骗上级的先决条件是欺压基层群众,使群众在遭受生命财产的损失后还不敢伸张权利。事实上,凤城市煤炭局为了达到瞒报的目的,一是篡改殡仪馆的死亡证明,二是叫煤矿老板与死者家属“私了”。死者家属痛失亲人,可是“觉得不公平也是白费了”。
瞒上,是下级权力对上级权力的“反监管”。上级对下级的监管是权力监管权力,是政府部门封闭的、自我的管理形式。由于权力地方化,部门利益、监督制度缺乏刚性等因素的存在,为权力的弄虚作假提供了时间和空间,这是事故瞒报屡屡得逞的原因所在。
欺下,则是权力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剥夺。对权力最有效的监督恰恰就是来自权利的自我维护和捍卫。权利作为权力的运行界限,权利主体对权力越界运行感受最早、最全面。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权力运作异化的侵害,权利主体内在本能必定要自发地、自觉地、主动地反对权力运行的异化。权力运行一超出权利界限,权利主体就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直接监督越界的权力,迫使越界之权复位。而民众的权利一旦被侵犯和剥夺,其对权力的相应监督也随之消失。
所以,权利监督是权力监管的有效保障,如果老百姓“觉得不公平也是白费了”,那么上级政令也极易因为下级的瞒骗而“白费”。要从根本上杜绝矿难的瞒报现象,就要大力张扬民众的基本权利,使得受害者有勇气、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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