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刊记者就《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记者:《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请您介绍一下关于《条例》当前实施情况和修改的背景。
答:《条例》实施至今已经3年多了。3年来,《条例》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条例》实施前相比,参保人数净增5660万人,增长了1.2倍。2006年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1.0235亿人,是继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之后第4个参保人数超亿的社会保险险种。二是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2538万人,比2005年底翻了一番。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三是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稳步增长。2006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分别为119亿元和66亿元,比2003年分别增长2.2倍和1.4倍。四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总量和享受待遇人数明显增加。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全年共受理申请工伤认定件数63万3898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数达到42万3243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增加到90万人。
关于修改《条例》的背景,主要是《条例》实施3年来,与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的一些法律和制度,有的作了修改,有的进行了调整,这就决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必须作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原来属于治安管理方面法律调整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对于需要排除在工伤之外的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在《条例》中作出新的规定。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很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改、完善。
记者:这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是什么?
答:这次《条例》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工伤预防的问题。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虽然也体现了工伤预防,但并未在制度上有具体细化的规定。这次的修改,将在《条例》中增加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规定。二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有关问题。工伤案件千差万别,《条例》的原则规定难以穷尽各种情形。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作出工伤认定,拟在《条例》中增加对工伤认定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授权解释的规定。三是关于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问题。与工伤职工的其他待遇相比,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偏低。因此,将适当调整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标准。四是关于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问题。用人单位不参保的重要原因就是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不足。因此,这次《条例》修改将加大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记者:目前,大家都很关心工伤预防问题,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条例》修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从国际上看,工伤预防都是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工伤预防是制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由于没有明确将工伤预防费支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这次《条例》的修改,社会和各有关方面对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都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以不同的方式出台了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的规定。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条例》修改中,将明确规定工伤预防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宣传、培训和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补助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等费用。
记者: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在《条例》贯彻中一直有许多争议,这次有什么解决的方案吗?
答:《条例》对于工伤范围的界定采用了分不同情形进行抽象界定的方式,对于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大致的分类。如工作原因、工伤时间、工作岗位的分类、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的分类等等,但是,由于工伤案件千差万别,原则的界定不可能覆盖应属于工伤的所有情形。这就导致了《条例》关于工伤范围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难以适应实际工作中千差万别的工伤个案的认定工作的需要,即使规定得再细致,也难以穷尽工伤的各种情形。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在《条例》修改时,将增加授权主管部门对工伤范围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规定的内容。这样,就可以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伤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使工伤职工及时拿到待遇。
记者:关于工伤职工待遇问题,《条例》修改会涉及到哪些?
答:关于工伤职工待遇问题,这次准备在《条例》修改中作一些调整,主要是从结构上作些调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按照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治疗工伤期间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发放;如果工伤职工存在伤残的,除享受以上待遇外,还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伤残待遇根据其伤残级别的高低而有所区别。死亡待遇除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外,还有一次性领取的48个月到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就全国的情况来看,工亡补助金的绝对数额不平衡,与伤残职工的伤残待遇相比,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显得偏低。因此,将适当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
记者:工伤保险这几年扩面工作进展很大。但仍有一部分企业未及时参保,执法部门感到法律处罚力度不够,这次修改《条例》可以做些具体规定吗?
答:这几年我们一直致力于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特别是重点推进了建筑、煤矿等高风险企业以及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出台了一些政策,解决推进参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但是,确实仍有一些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不力,执法部门缺乏执法手段是原因之一。这次《条例》的修改,拟增加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要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对其处以罚款; 逾期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滞纳金。相信《条例》修改后,一方面将加大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更进一步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修改的进展情况。
答:《条例》修改工作于今年1月份正式启动。这次修改《条例》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坚持法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不是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通过这次修改《条例》来解决,而是重点解决那些需要修改《条例》才能解决的问题。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已基本确定了《条例》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并且相关方面进行了反复研讨、论证。目前,修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基本形成。当然,各方对《条例》修改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会有不同认识,这要通过不断的论证和沟通、调研形成共识,以促使《条例》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