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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防治的监管体制与法规标准

作者:罗 时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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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炎热夏季来临了,伴随而来的是职业性中暑的易发与高发。职业性中暑的监督与管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的规定,职业性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我国的职业性中暑监管体制职责分工

  依照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职业卫生职能的分工精神;根据2005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规定,以及2010年10月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高温作业的职业健康,目前我国职业性中暑的监管部门与组织有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同时这些部门与组织具有以下权力与职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权力与职责

  起草职业性中暑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性中暑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高温作业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高温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性中暑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暑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高温作业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高温作业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高温作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高温作业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高温作业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高温作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高温作业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高温作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卫生部权力与职责

  负责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性中暑防治法规、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相关职业性中暑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诊断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该职业病的诊断鉴定、重点监测与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防治对策;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管,规范该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该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及防治科研,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职业人群健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权力与职责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中暑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中暑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全国总工会权力与职责

  依法参与高温作业职业危害与职业性中暑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有关高温作业职业危害及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职业性中暑的监督与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炎热夏季来临之时,加强辖区内中暑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多部门参加的职业性中暑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与组织依照法定的职责,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与组织在职业性中暑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大预防职业性中暑工作力度。

我国的职业性中暑防治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主要法律

  主要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均对用人单位作出了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相应的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均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要求。《劳动法》中的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均对用人单位作出了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伤保险规定要求;《劳动法》中的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六章监督检查,均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了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要求。

  《工会法》中的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赋予了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主要法规与规章

  主要法规与规章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职业病目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7号),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86号)等。

  其中,《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是企业安技人员必须了解的。该应急预案由卫生部、国家气象局于2007年7月联合发布,主要有总则,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附则等6大部分规定,可供企业在制定本单位职业性中暑事件应急预案时参考。

  主要标准

  目前实施的涉及职业性中暑监督与管理的标准,主要有职业卫生标准与职业病诊断标准两类。

  与职业性中暑的监管有关的职业卫生标准主要有: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GBZ/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GB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

  其中,GB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是企业安技人员必须了解的。该标准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GB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是对原国家标准GB/T4200-1997《高温作业分级》和原国家标准GB935-19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进行修订之后,将原来的两个标准合二为一。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有: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了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黑球温度和干球温度3种参数,并由公式计算而获得)的表示方法,取消了原标准中定向辐射热的修正系数,规定了各地区调整劳动期限参考气候学的标准,对原GB935-19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标准附录A中的劳动强度的确定进行了重新规定等。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和高温作业人员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适用于一般室内高温作业。

  与职业性中暑监管有关的职业病诊断标准有: 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发布的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与GBZ/T157-2002《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其中,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是企业安技人员必须了解的。该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适用于从事生产劳动(工厂、矿山、农场及其他露天作业等)、体育竞赛时所发生的中暑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中暑也可参照执行。

  该标准还明确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原则是: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并明确了中暑先兆(观察对象)的症状为:作业人员在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该标准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及分级标准划分为轻症中暑与重症中暑。轻症中暑指除中暑先兆的症状加重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重症中暑。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3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热痉挛的特点为有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热衰竭的特点为起病迅速,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该标准还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处理原则。其中治疗原则规定:对中暑先兆患者应将其暂时脱离高温现场,并予以密切观察;对轻症中暑患者应将其迅速脱离高温现场,到通风阴凉处休息,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将其迅速予以物理降温和(或)药物降温,纠正水与电解质紊乱,对症治疗。中暑患者经及时处理,一般可很快恢复,不必调离原作业;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 边 安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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