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近代煤炭工业在19世纪60年代南北战争以后才开始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特别是90年代,美国煤矿采用高新技术,使煤炭产量大幅度增长,劳动生产率成倍提高,安全状况大为改善,生产成本明显降低。目前,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产煤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煤矿劳动生产率最高和安全生产水平最好的国家。
煤矿安全发展历程
美国煤矿数量在20世纪20年代达到高峰,以后逐年减少。1923年,美国有9 331座煤矿,1973年减少到4744座。2000年以后,美国煤矿数量保持在1400座左右。美国采矿业的安全健康状况在20世纪,特别是近25年得到显著改善。在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初创的1978年,242名矿工在矿山事故中丧生,2007年因矿山事故死亡64人。2008年,美国矿山事故死亡50人,仅占职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其中煤矿死亡30人,仅占职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0.6%。采矿业已经成为美国较安全的行业之一。
美国职业事故死亡人数和死亡率变化趋势
美国也经历了从煤矿事故多发到加强立法和管理、最终进入“高产量、低伤亡”时期的漫长过程。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煤矿事故。仅1907年全年,美国就有3342人死于煤矿事故,为美国采煤史上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年份。而1909年则是美国矿难最多的年份,共发生事故20起,死亡2642人。1907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的一起煤矿事故,导致362人死亡,创美国历史之最,美国从此开始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
1968年,美国希肯马煤矿发生一起煤尘爆炸事故,死亡57人。同年11月20日,康苏尔煤矿又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引起了全国煤矿工人大罢工。这些矿难使美国国会认识到采矿业的特殊性及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煤矿安全健康法》。1977年10月,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矿山安全健康法》,依据该法,美国于1978年成立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全面加强对矿山的管理。30多年来,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
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930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2063人,受伤7万1217人,1970年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到260人和1万1552人。1983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100人以内。1993年,美国煤矿事故受伤人数首次降到1万人以内。1993年以来,美国每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05。2009年,美国煤矿事故仅死亡1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018,创历史最好水平。
20世纪下半叶,尤其是自1973年开始,美国煤炭开采和安全技术,特别是井工开采和安全技术取得了显著进步。1973-2003年是美国井工煤矿生产由房柱式开采向长壁式开采过渡的时期,长壁工作面产量由1973年的1000万t增至2003年的1.67亿t,占当年美国井工煤矿产量的52%。
1983-2003年,伴随着开采技术的发展,美国采矿设备得到明显的改进和完善。例如,长壁工作面胶带输送机功率和运力增大;改用胶带输送机将煤炭从井下运到地面;顶板锚固设备(包括连续采煤/顶板锚固一体机)功能更加完善可靠;采煤机截齿更加坚固耐磨;长壁工作面顶板支架安装了更加灵敏可靠的传感器,实现了操作自动化;广泛采用功率更大、坚固耐用的驱动电机等,这些技术革新不仅提高了煤炭产量,而且显著改善了煤矿安全水平。
20世纪以来,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开采技术和方法的进步、操作方法更加安全、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露天开采的比重逐步增大,美国煤炭工业在减少工伤死亡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70-2007年的37年间,共发生死亡5人(含)以上矿难20起,死亡233人。1993-2000年是美国煤矿最安全的时期,没有发生过死亡5人(含)以上的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1900年的6.13降至2007年的0.033。
美国煤矿安全发展的特点可以归纳为:煤矿管理层、矿工和安全监管机构共同承诺以“零死亡、零伤害”为目标;改进机械设备的设计;科技进步;自觉的安全意识;改进工程技术作业方法;超前且不间断的培训;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强有力的监管和技术支持。
煤矿安全法规体系的建立
自19世纪末,美国开始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应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美国国会于1891年通过了第一部联邦煤矿安全法规,对矿井通风设定最低标准,并禁止矿主雇用12岁以下的童工。
20世纪前10年,美国煤矿因工死亡矿工平均每年均超过2000人。1910年,经美国国会批准,在内政部内成立矿山局,负责减少煤炭行业安全事故和相关科研工作,但此时矿山局未被国会授予安全监察权。1941年,美国国会授予联邦监察员进入矿井执行安全监察的权力。1947年,美国国会授权制订第一部联邦矿山安全法规。
1952年,美国颁布联邦煤矿安全法,规定对某些矿井实施年度安全监察,授予矿山局以有限执法权,包括签发违章警告书和(矿工应急)撤离指令,并授予联邦监察员对违反撤离指令或拒绝监察员进入矿场的矿主处以民事罚款的权力,但没有作出对安全违章处以罚款的规定。美国国会于1966年将煤矿安全法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全国所有矿井。
1969年,美国《联邦煤矿安全健康法》出台。这是一部比以往任何相关立法都更全面、更严格的法规,涵盖露天和井下开采,规定每年对每座露天矿进行2次安全健康监察,对每座矿井进行4次监察,并大幅增强联邦监察人员在煤矿的执法权。《联邦煤矿安全健康法》还要求对各种安全违章行为处以罚款,对明知故犯、蓄意违章行为处以刑罚,并强化了煤矿安全标准。
1973年,美国内政部成立了独立于矿山局的矿业执法和安全管理局,承担起矿山局之前所担负的安全健康执法的职能,以避免矿山安全健康执法与矿山局开发矿物资源的职责之间出现利益冲突。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这部法律成为次年成立的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的工作指针。1977年的《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对1969年的《联邦煤矿安全健康法》做了多处重大修订,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对涉及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所有安全健康法规进行了整合。《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扩充并强化了矿工的权利,加强了对矿工的保护。《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实施的效果显著,美国煤矿工伤死亡人数由1977年的139人下降到2000年的42人,百万吨死亡率则由0.22降至0.043。《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还规定设立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复议委员会,对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有争议的执法行动进行独立复议。
2006年上半年,美国发生的3起矿难促使了《2006年煤矿改善与新应急响应法》(简称《矿工法》)出台。这部新法规要求井工煤矿主/经营者改进应对事故的准备工作,制订针对本矿的应急响应预案,并要求每座矿山至少配备2支矿山救护队,其驻地应在距该矿1h的车程之内;减少矿山救护队员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联邦采矿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大民事和刑事处罚力度;授权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暂时关闭拖欠罚款的矿井。此外,《矿工法》还要求进行加强煤矿安全的科研项目,在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内设立专门的矿山安全研究部门,并设立专项奖学金和拨款,用于培训矿山安全人才。(未完待续)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