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祭上海
得知2010年11月21日上海近10万民众抵火灾现场献花致哀后,我一直就想去现场看看。作为一名从事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者,我想这意味着2个突破。其一,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民众自发为生产安全事故遇难者致哀。其二,将有力促进提高对于因工死亡的补偿标准。上海宣布胶州路火灾遇难者每人获得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其中遇难者中就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农民工。此次事件后,上海市的工亡补偿标准应当不会低于96万元,因为你无法向因工死亡的家属解释在家中死亡的比在工作岗位死亡的赔偿标准要高。虽然生命无价,但是过低的赔偿额度是对生命的蔑视。
2010年11月27日晚,进入上海市区后,我入住了昌平路一家经济型酒店,在酒店门口有指示牌告知心理辅导室、医务室的具体位置。原以为上海大火后政府相关部门针对附近区域所有可能受影响、有需要的居民提供心理辅导,后来才知道这里有将近60个房间用于安置灾民。
次日早上7点多,沿着昌平路去往胶州路。秋天的上海早晨,美丽安静,树木开始泛黄。在昌平路地铁站可以看见火烧后黑乎乎的大楼,仿佛一个巨大的惊叹号。大楼四周有不少警察和干部模样的志愿者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隔离区域外是三五个一伙、二三十个一群的人们聚在一起议论此次灾难,总共有一两百人吧,大家情绪都还稳定。现场拍照时,没有警察或者志愿者出面干涉。站在大楼下,那些起火时的画面、坐在脚手架等待救援的居民,那些铺满鲜花的街道,死难者的照片……不断涌现在我脑海中。我敬佩上海人,山西、河南、黑龙江、广东等地近年来屡次发生特别重大矿难事故,死亡人数更加惊人,当地并没有公众自发的哀悼。只有上海,表达了他们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离开胶州路,我直接去了静安寺。很近,地铁7号线一站就到。墙上的“众善奉行、诸恶莫作”是那么的醒目。
北京朝阳读者 谢英晖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建议
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而卫生部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对比这2个规定,可以看出2个部委的管理思路截然不同。安监总局着重于安全验收评价需要核实安全预评价提到的措施是否得以落实到位,因此,必须由另外一家机构进行评价,可以更好地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卫生部着重于实际评价的执行,同一家机构能够更好地把握预评价的措施是否到位。背后的原因可能在于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基本是事业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既有事业单位还有民营机构,而政府部门对于民营机构天然地怀疑其诚信和水准。
笔者认为,对于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职责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地方,比如监管。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根本不应该出台这样的规定,不管是“不得”还是“尽可能”,本质上是一种越位,越俎代庖替企业做主。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是委托同一家机构还是不同的机构是企业自身的权利,安监总局和卫生部所要做的是对于评价报告评审的严格把关。
北京昌平读者 谢 宝
政府不能“代人受过”
2010年11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胶州路“11·15”特大火灾善后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中。对于房屋赔偿问题将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的原则进行。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其中包括一次性死亡赔偿65万元。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在这一事故中,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漠视安全,违规使用大量易燃装饰材料所致,主要责任不在区政府而在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违规生产赚取利润,事件不发生,施工单位身得其利。如今闯下弥天大祸,却由政府买单,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区政府的考虑,可能是出于自责,但财政的钱来自税收,税收的钱来自纳税人。如今政府出面赔偿,岂不是让纳税人为施工方的违规作业买单?
给予火灾事故遇难者96万元的死亡赔偿和救助金不为多,房屋损坏的全额赔偿不为过,但要分清责任,施工方违规生产负主要责任,政府监管不力负次要责任。如果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企业出问题、政府买单的现象,久而久之,必将助长企业漠视安全的风气。
福建福州读者 曾志杨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