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愤怒——为什么好政令得不到执行
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矿领导带班下井,是要求领导明确安全责任意识、减少事故多发。而河池市朝阳煤矿的矿领导却对中央的政令置若罔闻,置矿工兄弟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许多读者与网民愤怒之火集于言词,纷纷指责这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造者的丑行。
2010年9月20日《广州日报》发表司马童的《“矿长助理”替领导下井也是种安全透水》一文认为,朝阳煤矿“下有对策”衔接得可谓滴水不漏。7名矿长助理一天排一个下井,轮遍刚好是一周。这等于说,真正“矿领导”,谁也没有下井之忧了。可以想见,提拔并安排矿长助理下井带班的举措,自然会被这家煤矿当作落实安全指令、加强安全监控、确保安全生产的具体行动而日日记录、层层上报。但是,公众要问:这样的“领导与矿工同在”,跟上级的要求是一样的吗?没有货真价实的亲临一线,坐镇指挥,任何有名无实的“虚拟领导”呆在井下,都改变不了“换汤不换药”的漠视安全和推卸责任的现实。而“矿长助理”,完全可能成为将来“诿过”的最佳选择。 “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是一个警示,在“下有对策”雏形显现的时候,“上有政策”必须高度重视,迅速堵住空隙、打上补丁。
已退休的老煤矿——孙守仁,在易安网发表的《矿领导别再藏猫猫了》一文中回忆道,他于文化大革命前毕业分配到一家年产40万t的矿井,在煤矿工作的几十年,不用说矿领导天天下井,就连矿务局局长也经常在自己所工作的采场见到,干群关系非常融洽,干部下井是家常便饭。而朝阳煤矿“矿长助理”替领导下井这一丑行,说明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领导干部优良传统作风,在一些企业的领导干部中没有得到丝毫继承。他愤怒地质问:为什么这些矿长不敢下井呢?一是他们眼里是煤炭,心里是钞票,根本不顾工人的死活,对工人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他们的心中没有丝毫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意识。二是说明矿井下特别是采场,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因为他们也知道,与工人同时入井、升井的实质,是要求领导深入采场,亲自指挥治理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隐患,并不是在井下转上一圈,完事大吉。三是针对政府颁布的“铁令”,采取多配助理的变通之策,以堵群众监督之口,以障上级监督之眼。最后,他忠告这些与中央政令“藏猫猫”的矿长们:“别再搞对策了。要想你的矿长当得久,就应坚持与工人同入井升井的制度,把好安全关。否则,矿井总会有出事故的一天,搞对策的矿长们离被刑事责任追究的一天也就不远了。
9月27日人民网发表李舆的《矿长下井“掉包计” 领导智慧用错了地方?》一文指出,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替领导下井,其目的就是“不下井”。这背后暴露的不仅是少数企业千方百计钻国务院规定的空子,更是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在一些领导那里,在中央政令面前,宁肯绞尽脑汁应付,也不肯亲历实干,这才是此次“矿长助理”事件暴露出的更深层次问题。正如有的网友感慨,“领导智慧真是用错了地方!” 如果这些煤矿领导能把这份心,真正用在如何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及时制止违规违章行为、规范井下现场管理上,又何愁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难以改观?可以说,舆论的关注与民情的激愤,正是源于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带来的惨痛教训。此次事件是一面镜子,一方面提醒我们的政策制定者,既然一些地方、一些人总能想出各种招数“架空”好的政策,那么就需要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更加严密;另一方面也是提醒社会各方的监督力量,更需擦亮眼睛,加强监督力度,让这些走过场、弄虚作假者无处藏身。
9月29日新华网发表刘久鑫的《煤矿企业家们的良心有多“好”》一文愤怒地指出,从他们提拔7名矿长助理的行为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煤矿老板们的良心多“好”,在利益面前他们变得渺小,他们不仅仅缺失社会责任感,就连最起码的良心都丢失了。
舆论抨击——中央政令不执行软执行应问责
许多媒体发表言论,剑指“矿长助理”替领导下井的实质,是对中央政令不执行、软执行,而在一起起重特大事故的背后,往往都隐匿着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等不良时弊坏风气。舆论一致认为,对中央政令不执行、软执行者,应当严肃问责,追究责任。
9月20日《新民晚报》发表刘鹏的《助理下井等于领导下井?》一文指出,助理下井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其一,助理毕竟不是领导,在井下遇到需要判断和决策的安全事故前兆时,是否有权决定让矿工及时撤离?其二,助理不出事的时候是“领导”,一旦出事,不免因为身份的尴尬而无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三,助理下井有形式主义之嫌,架空了国家出台领导下井政策的初衷。助理下井是煤矿领导无视政策规定,以对策应付政策,企图逃避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不只是惜命怕死,也是对矿工生命安全、煤矿安全改进工作的漠视。
9月21日《今日早报》发表王石川的《“山寨矿领导”背后的制度性之困》一文认为,面对矿领导下井的中央政令,广西河池朝阳煤矿演绎了一幕娴熟的化解之策。毋庸讳言,矿领导下井是个好政令,但好政令得不到执行,也是白搭。不少初衷良好的安全规章制度,皆多多少少地遭遇了不被执行的困境。以矿领导下井的政令为例,一是不执行。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矿领导必须下井,但是时隔不久,7月17日,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平镇小南沟煤矿发生矿难,井下工作的28名矿工全部遇难,并没有矿领导在井下,这足以说明该矿没有执行矿领导下井的政令。二是软执行。这次河池朝阳煤矿就是大打折扣的执行、弄虚作假的执行。令人悲哀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地方成了潜规则。破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之困,这是我们必须考虑的现实命题。怎么办?只有加强监管,强化问责,除此别无他法。
9月28日新华网发表作者“江淮翠竹“的《顶替矿长下井的7名“助理”被免职了,矿长们呢?》一文指出,虽然“矿长助理”替领导下井一事经群众举报后,引起了国家煤监局的高度重视,7名顶替矿长下井的“助理”已被免职了,但是提拔这些助理的那些矿长们呢?他们会不会受到处理?会受到怎样处理?不能本来属于受害人的人受到了处理,而那些“害人”的人却逍遥法外了,得不到任何处理!人们将拭目以待!
本刊点评——以“铁腕”抓好安全生产执行力
9月15日《工人日报》发表记者张锐的《公众质疑领导下井制度执行究竟难在哪里?》 一文指出,人们之所以质疑,是因为领导带班下井这一制度执行得并不理想。那么,煤矿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为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难以执行?领导带班下井究竟难在哪里?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出台,将领导与职工的生命安全绑在一起,能够促使煤矿领导加强安全意识,尽早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问题。但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即使煤矿领导没有按规定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如果不出事故,也不会有人来追究他们的责任。过低的违法成本,使一些煤矿领导对有关制度视而不见。事实证明,煤矿安全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力。夏学銮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考虑追加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如明确要求领导必须轮流下井,如果不执行规定,将有明确的惩戒措施。同时,国家安监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和监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领导没有执行相关规定,要进行严厉处罚。“要罚得他们翻不过身来。要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严格惩戒措施使相关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不要等到出了事故才来惩罚。事前防范远比事后惩戒更重要。”
9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刊登了《赵铁锤就广西一煤矿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的问题答记者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严肃指出,这个煤矿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是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的有关要求。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二是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3号)。该规定第三条明确界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范围,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赵铁锤局长明确指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这项规定能不能得到落实,关系到取信于民,关系到政府公信力。他并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提出了4条措施。
连日来,国家安监主管部门以一项项更细化的可操作性的措施,进一步强化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10月9日颁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167号);10月14日又颁发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矿长助理带班下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行[2010]174号)。这些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以切实提高《规定》的执行力。
希望以“铁腕”抓好安全生产执行力。这也是公众的一致呼声。
编辑 边 安